宁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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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宁政发〔201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技创新奖、县科技工作奖和县知识产权奖五个类别。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㈠奖励对象: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组建各种科技平台以及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

    ㈡奖项设置:设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奖三项。

    ㈢奖励标准:

1、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另每年评选5家优秀县级工程技术中心。

2、企业孵化器建设奖0引进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孵化并产生效益的园区,每引进1个企业奖励园区1万元。   

3、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在县内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l或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按每个工作站10万元的标准奖励。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1、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3、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4、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6、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7、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有效工作或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8、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该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㈡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

    ㈢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个3万元,二等奖每个2万元,三等奖每个1万元。

    第七条县科技创新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㈡奖励标准:利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向市场且年产生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

    第八条县科技工作奖

    ㈠奖励对象:当年度县内取得突出科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县内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提供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㈡奖项设置:设红旗单位奖、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三项。

㈢奖励标准

1、红旗单位奖。每年在县内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中评选不超过3个红旗单位,每个奖励3万元;   

2、先进单位奖。每年在县直部门、乡镇、企业中评选5个科技创新工件先进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

    3、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40名科技创新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400元。

   第九条县知识产权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当年度完成专利申请和得到专利授权的

企业、组织和个人。

  ㈡奖励标准:

 1、对当年授权的县内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应用于实际产生效益的企业或个人,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2、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3、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的个人奖励1千元。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组织评审,聘请相关专家一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人员推荐:

㈠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园区;      

㈡经县科学技术局认可,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名以上科技专家。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特邀专家和学者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绎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奖励项目复评后,须在宁乡广播电视台或《今日宁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科学技术局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科学技术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县经开区、金洲新区和乡()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和各乡()人民政府确定,报县科学技术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