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5042次

湘非公经济办〔20173号 

各市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94日 


附件 

    

  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3号)的有关精神,及时协调解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诉求意见处理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规定的属于非公有经济范畴的经济组织。“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非公办”)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的收集、交办、督办、协调、跟踪和反馈等事项。 

  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非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办理工作机制,明确诉求意见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参照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受理和办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可以向省非公办提出下列诉求意见: 

  1、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类政策落实过程中,企业遇到政策执行打折扣、提出不合理条件、不兑现、不落实等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政策执行问题;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协调服务; 

  3、对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需要协调解决的影响营商环境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省非公办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受理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 

  1、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96871”诉求意见受理热线电话(电话号码:0731-96871); 

  2、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诉求意见网上受理专栏(网址:http://www.smehn.cn/); 

  3、“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诉求意见受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mehunan); 

  4、通过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代表座谈会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现场受理。 

  第六条 企业填写《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登记表》(见附1),提供相关信息和诉求意见。诉求意见内容要求真实、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求意见,原则上不予受理: 

  1、企业已就诉求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企业对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求; 

  3、企业已向信访部门反映的诉求,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诉求; 

  4、无明确的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诉求,就省非公办已受理的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诉求,其他不属于省非公领导小组及省非公办职责范围的诉求。 

  第八条 企业诉求的办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省非公办收到企业诉求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诉求企业。对受理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分办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诉求企业,并同时反馈省非公办。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省非公办,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由省非公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商,集中办理诉求中所涉及的事项,承办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省非公办。省非公办收到相关单位的答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答复意见,书面反馈诉求企业。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非公办,并及时告知诉求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时限因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企业提出的共性政策诉求问题,省非公办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政策建议认真研究,予以书面答复,说明相关情况,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省非公办对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见附2),定期向省非公领导小组报告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在办理企业诉求意见事项中,有关工作人员应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对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提交相关部门追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