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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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文件



(一)财政局



首轮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宁乡县农副产品



加工业2014年度实施方案



宁政办发〔20146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安排部署,贯彻全县农副产品加工业战略发展纲要,全面实施打造全国高端肉类第一品牌、全国最大食品产业集群、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地方特色食品项目计划,以特色资源为依托,以促进精深加工为主体,以解决瓶颈制约、构建完整产业链为突破,重点扶持一批种养、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加快提升农副产品加工竞争力,加速打造县域发展强劲增长极。



二、实施原则



㈠项目优先、效益至上。突出重大项目引领和支持作用,以项目为载体,归集资源重点支持优势产业、标杆企业、强县富民、生态两型等关键环节,加快带动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品牌升级、企业效益提升,努力实现我县农副产品加工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最大化,努力打造最佳产业平台和最大产业集群。



㈡抓住关键、突破难题。归集资金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引进、重点企业发展,突出产业链关键环节、基础环节和高新环节,补齐短板、拉升长板,促进农副产品加工业整体提升。



㈢注重品牌、争创示范。突出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重点支持完善产业链、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业自身造血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做活宣传,做大招商,做畅流通,做强融资,做实平台,做优产业,促进我县农副产品加工业向品牌化、国际化方向迈进,争创全省农副产品加工发展标兵县。



三、基本目标



㈠做大经济总量



1.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业总产值390亿元,增长25%



2.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值90亿元,对GDP增长贡献率达20%,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



3.农副产品加工业税收增长22.5%,对财政总收入的贡献率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12%



㈡壮大企业集群



1.新建成投产企业20家以上,总量达140家以上;



2.新引进企业30家以上;



3.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6家以上,5亿元以上企业1家以上,10亿元以上企业1家以上。



㈢提高核心竞争力



1.新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家以上;



2.争创中国驰名商标2家以上,省著名商标3家以上;



3.争创省级以上龙头企业3家以上;



4.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家以上;



5.大力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企业管理、技术研发、营销策划类高端人才和职业经理人20人以上;引进博士、高级职称人才40人以上;引进硕士、大学生100人以上。



㈣拓展销售平台



1.新设立各类专卖店及门店300家以上,总数2100家以上;



2.在国内外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设立专柜300家以上;



3.在国外新设立营销网点15个以上,总数60家以上。



㈤增强社会效益



1.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业就业25000人以上,增长10%



2.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14%以上。



四、项目计划



全面实施四大计划,估算年度总投资为40亿元:一是基础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亿元,实施宁乡花猪种质资源保护、宁乡花猪溯源体系建设、宁乡花猪文化展示园及科研中心、园区安全食品产业平台建设;二是招大扶强专项建设32亿元,实施招大引强、做大扶强和金融支持奖补扶持;三是技术支撑体系建设3000万元,实施广纳人才、技术创新、体系认证奖补扶持;四是农业产业标准化基地建设5.7亿元,实施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宁乡花猪原生态标准养殖基地、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种养基地建设。



五、资金来源



2014年农副产品加工业计划投资40亿元以上,来源如下:



㈠省财政厅扶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1亿元;



㈡县政府整合专项资金2亿元;



㈢社会投入和载体单位其他筹资37亿元以上(其中财政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新增放贷20亿元左右)。



六、奖励扶持



㈠基础平台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宁乡花猪种质资源保护



⑴保护区农户保种:经批准授权、达到保种要求,每年每头公猪、母猪分别奖补2500元、700元;



⑵保种场企业保种: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龙头企业圆满完成建立健全统一的种猪15位个体编号和保种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谱系档案,制定宁乡花猪性状测定规程,建立统一的记录系统,建立整体种猪供应血缘调配计划和血缘调配档案一系列工作,奖补50万元;



⑶保种站政府保种:建设标准化保种站,接受并实质开展狮子头品系保护及日常保种工作,每年奖补200万元。



2.宁乡花猪溯源体系建设。搭建全县统一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现花猪养殖、屠宰加工、储运配送、批发零售、终极消费等产销对接的企业肉类加工质量追溯系统,主平台建设由政府负责,企业终端给予设备投入30%的奖补。



3.宁乡花猪文化展示园及科研中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下同)10%的奖补。



4.园区安全食品产业平台及科研中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20%的奖补。



5.对宁乡花猪种质特性、肉质特性、专用饲料、营养功能进行基础研究,由县畜牧局制定方案,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㈡招大扶强专项建设



1.招大引强奖



设立农副产品加工业招商引资专项基金150万元,举行县外区域性农副产品加工业招商专项活动,引进1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签约落地,给予举办方2万元补助;对推动引进重大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个人,在享受县中介人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奖补额度的20%(中介人认定参照县招商引资文件实施)。



⑵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含新引进和已引进)全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奖补3%;新增固定投资5000万元-1亿元,奖补5%1亿元以上奖补6%,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先进装备投资奖励按宁政发〔201340号文件执行,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对于原材料50%以上产自宁乡本土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原有奖补额度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奖补额度的30%



⑶重大战略项目一事一议。



2.做大扶强奖



⑴上市融资奖:企业上市成功,且所融资金全部投资于本地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相应奖励,首次融资额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8亿元(含)、8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的,奖励20万元(不与工业发展基金此项奖励重复,就高不就低)。



⑵销售规模奖(年销售额以税务部门开票额为准)



①年销售本地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补销售总额的8‰,单个企业此项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②培育1-2家农副产品特色市场,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奖补开发建设主体200万元;



③本土农特产企业进驻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连锁超市(以商务部门具体名录为准),每进驻一家且年销售300万元以上,奖补1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不超过100万元;在县级以上市场设立专卖店、单个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奖补5万元。



④对外贸企业给予1%的创汇补贴(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⑤支持农副产品商贸物流企业创星级(3A-5A),获评当年分档次奖补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⑶品牌建设奖



①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奖补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长质量奖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奖补15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对首次牵头成功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符合本款奖补条件,且年度使用宁乡本土农产品原材料50%以上、在宁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加奖50万元。



②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限国家职能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宁乡花猪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③对在境外成功注册自主国家品牌商标的外贸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产品销售国省级行政单位以上国际知名品牌的,奖励20万元。



3.金融支持



⑴设立农副产品加工业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种子基金)2000万元,引入专业农业担保公司,引导信贷投向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产学研成果显著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⑵鼓励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加大融资力度,对当年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⑶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农副产品加工业专业服务银行,对设立并实质运营、且年内新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放2亿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专业银行,给予20万元奖补。



⑷整合县级社保基金、财政存款等资金,与银行签订协议,通过定向存款方式推动银行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



㈢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广纳人才奖: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全职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或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工作满3年以上,且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奖补企业5万元/人(符合条件的企业限奖最突出的1人);对于聘请海外留学、研究生以上学历、实驻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给予高级人才5万元/人(推荐人选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对企业科技创新、经济增长、财税增收等方面共同认定)。



2.技术创新奖:



⑴对在县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⑵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或“农业丰收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省级一、二等奖,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分别奖补企业20万元、15万元、8万元或5万元、3万元;



⑶鼓励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家企业奖补5万元;



⑷农副产品加工业获批发明专利,每个专利当年奖补2万元。



㈣农业产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1.高标准现代农业示范区。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安排、集中投入、渠道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农业、水利、国土、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改等部门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双江口一金洲、回龙铺现代农业示范区。



2.宁乡花猪原生态标准养殖基地。对具备原生态熟食加工、溯源体系终端设备、青饲料配套基地、适养区范围养殖的宁乡花猪原生态养殖准入条件的养殖场、养殖示范户予以奖补:



⑴养殖场:栏舍面积800以上、年出栏花猪200头以上、采用原生态饲养方式喂养,每场(户)奖补8万元;



⑵在宁乡花猪原产地,择优重点支持流沙河镇保有一头母猪、10头左右存栏猪的散养户100户,每场(户)奖补5000元。



3.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建设基地。重点投向符合县产业发展布局的优质稻、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油茶等主导产业,支持一批产业基地面积连片300亩以上(水稻1500亩以上)、现代农业设施配套完善、符合县产业规划布局、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额(须100万元以上)10%的奖补,每企业(户)不超过50万元。



4.特殊项目按当年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实施奖补。



本办法暂定实施一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项奖补事项由县特办组织审查后呈送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七、项目申报



㈠申报时间:2014328日前(招大引强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类项目可即时申报)。



㈡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宁乡县农副产品加工业战略发展纲要》和《宁乡县农副产品加工业2014年度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2.申报项目须为在宁注册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载体单位。



3.项目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可研论证,填报申报标准文本;



4.项目单位法人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今年及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5.申报项目经县特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一个星期,无异议者方可正式立项。



㈢报送地点:县特色县域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409室,咨询电话:0731-88981729)。



八、组织保障



㈠成立工作机构。设立宁乡县特色县域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谭启良任办公室主任,陈新德、贺俊军、邓雪辉、田奇晖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参与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建设,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㈡加强项目管理。县特办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宁乡县特色县域经济建设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宁乡县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宁乡县发展特色县域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招大扶强专项建设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核查认定办法》、《农业产业标准化基地验收暂行办法》,严格建设程序,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



㈢严格督查考核。县特办与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根据省市县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与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特办与相关部门做好组织迎接各级检查、考核与验收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各项目标。





申报流程:企业→县特色县域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409室,联系电话:0731-88981729











(二)工信局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先进装备促进技术升级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支持我县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工业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实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2013111231日购买先进装备的县内工业企业给予补贴。补贴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危、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工业企业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经认定的先进装备,根据装备实际价格给予68%的补贴。单个企业(集团)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补贴审查规定



()申报程序



1、符合本通知补贴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经开区、金洲新区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园区、乡镇等载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并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每2个月集中封闭评审1次。评审专家以县内专家数据库专家为主,适当补充县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机构知名专家。评审专家组不少于11人,其中技术专家占60%以上;



4、经评审专家组集体认定的项目在《今日宁乡》等媒体上公示7天;



5、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五、申报时间及时报资料



()申报时间



2013年即时申报。



()申报资料



1、先进装备详细说明书;



2、宁乡县引进和购置先进装备申报表;



3、装备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4、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的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和职称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材料。



五、先进装备认定原则



()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或品牌;



()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自动化程度高,能明显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显著提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对我县产业升级有积极推动作用;



()具有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装备为企业自用,且三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县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后续跟踪监督。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31-87808090













(三)人社局



就业服务部门支持企业的政策和措施





一、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按组成规模及性质不同可申请两种类型不同的贷款(其中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1、合伙企业可申请不高于50万元,不超过2年的联合创业贷款。由中央75%、地方25%给予财政贴息。应具备条件:联合贷款人身份须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且家庭成员在银行无商业贷款记录。



2、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条件等同联合贷款人身份)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高于200万元,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由中央和地方各25%总共50%额度给予贴息。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注意事项:1、四类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本企业承担岗前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须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



三、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为符合补贴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注意事项:1、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失地农民及其它就业困难对象。



2、补贴期限: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执行至2015年底),就业困难对象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业,可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单位进行见习,发放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可申请见习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注意事项: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时限: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给予补贴。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800元,高校毕业生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岗位补贴。



六、其它就业服务措施和政策支持



免费发布和组织用工招聘:宁乡好工作网发布信息、人力资源市场每月“逢五逢十”招聘会、其他形式下乡及赴县外招聘活动。





申报流程:企业——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981043













(三)科技局



宁乡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宁政发〔201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县科技创新奖、县科技工作奖和县知识产权奖五个类别。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㈠奖励对象: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组建各种科技平台以及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



    ㈡奖项设置:设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奖三项。



    ㈢奖励标准:



1、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奖。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另每年评选5家优秀县级工程技术中心。



2、企业孵化器建设奖0引进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孵化并产生效益的园区,每引进1个企业奖励园区1万元。   



3、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在县内成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l或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按每个工作站10万元的标准奖励。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1、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3、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4、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6、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7、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有效工作或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8、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该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㈡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



    ㈢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个3万元,二等奖每个2万元,三等奖每个1万元。



    第七条县科技创新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㈡奖励标准:利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向市场且年产生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



    第八条县科技工作奖



    ㈠奖励对象:当年度县内取得突出科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县内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提供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㈡奖项设置:设红旗单位奖、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三项。



㈢奖励标准



1、红旗单位奖。每年在县内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中评选不超过3个红旗单位,每个奖励3万元;   



2、先进单位奖。每年在县直部门、乡镇、企业中评选5个科技创新工件先进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



    3、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40名科技创新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400元。



   第九条县知识产权奖



    ㈠奖励对象:县内当年度完成专利申请和得到专利授权的



企业、组织和个人。



 
㈡奖励标准:



 1、对当年授权的县内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应用于实际产生效益的企业或个人,每个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2、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3、对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的个人奖励1千元。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组织评审,聘请相关专家一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人员推荐:



㈠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园区;      



㈡经县科学技术局认可,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名以上科技专家。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特邀专家和学者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绎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奖励项目复评后,须在宁乡广播电视台或《今日宁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科学技术局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科学技术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县经开区、金洲新区和乡()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和各乡()人民政府确定,报县科学技术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

















二、市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长政发〔201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在加快转型创新发展中走在前列”和“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中走在前列”,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稳定增长



  (一)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过10亿元(含本数,下同)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照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竣工投产并“进规入库”的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按照当年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优化企业外部物流环境。



  1.用足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减轻物流税收负担,规范物流收费,降低工业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适当放宽对载货汽车通行我市二环线的交通限制,适当增加工业系统的禁区通行证指标,缓解工业物流难现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帮助企业引进技能人才。



  1.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经其服务后登记失业人员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50/人的职业介绍补贴;经其服务后就业困难人员实际就业人数,给予80/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200480/人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对全市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本市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拓展市场



  (一)推广使用长沙本地优质工业产品。



  1.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长沙本地优质工业产品。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口与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政建设局、城建投资集团、水业投资集团、先导投资集团、湘江枢纽办、轨道交通集团、长房集团、市公共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市本地优质工业产品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产需对接会,组织各工业园区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方、承建方,向本地工业企业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将每年8月设定为“长沙市本地优质工业产品推广月”,届时举办系列展销及推广、宣传活动,营造“爱长沙产品、用长沙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3.由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二)鼓励引导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与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排名位居前10位的工业企业签订《促进出口合作协议》,对完成出口目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对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出口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一)开展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国家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对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加强对减税等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严禁违规征税;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的处理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对“四区十园”(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宁乡经开区、浏阳经开区、隆平科技园、天心工业园、金霞开发区、雨花工业园、望城经开区、暮云工业园、岳麓科技产业园、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宁乡金洲新区、星沙产业基地)内的工业项目,免收白蚁防治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减半征收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和雷电风险评估费。(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出台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设计、环评咨询、能耗评估、安全评估等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基准、最高限价和评估时限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分区域、分类别、分性质清理整治大型零售企业向生产企业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行为。零售商与生产企业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进场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扩宽融资渠道



  对成长性企业和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年产值增幅在20%以上且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增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信用记录好、有市场前景、新签产品订单超过上年同期生产总量(产值或者产品产量)、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对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参照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加快项目投资



  (一)增强工业有效投资。对《“十二五”长沙工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简化工业项目审评流程。



  1.“四区十园”中划定部分具备条件的专业化园区,试行由政府出资,开展整体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估等2项特定区域性评估工作。对在已通过特定区域性审评地块上落户、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新工业项目,简化环评、安评审批流程,依法降低收费标准,并视项目情况选择性进行能耗评估、能评、稳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和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



  2.下放消防审批权限,将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工业厂房消防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园区消防工业部门。(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六、优化服务环境



  (一)深入开展“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活动。保障重点产业、企业、产品和重要生产要素的正常运行,切实为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全市100家以上的重点监测工业企业实行实时监测,对有订单、增长快的企业实行专人服务,确保企业生产要素需求。每月锁定下滑幅度较大的企业实行跟踪指导,促进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强政策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有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强化对各区县(市、含园区)、各部门的督查考核,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见效。



  (三)本意见自2014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对已享受我市人民政府同类型奖励性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二)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03] 29号)



一、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效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提出本意见。



二、我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坚持政府引导、以市场化为主的原则,积极构建以民营资本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其他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体系。



三、设立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该担保基金来源:



(一)从2003 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 万元;



(二)逐步归集的各部门担保资金;



(三)担保公司中政府的出资通过股权转让变现所得;



(四)基金收益;



(五)其他资金。



担保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担保机构的补贴;



(二)直接委托给专业担保机构运营。



四、对于政府已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在条件成熟时,政府的出资应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担保机构,变现资金并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五、担保基金根据担保机构每年对税收级次在本市的中小企业一年期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期不足一年的,按具体担保期限折算)进行1%的补贴。具体补贴数额由市担保监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六、担保机构从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七、鼓励和支持外地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的担保机构来长设立分支机构开拓业务,或者收购、兼并、参股本市担保机构。



八、对担保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我市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九、协调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



十、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保险业务。



十一、市担保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处置机构,协调支持担保机构处理有关的清偿。



十二、支持本市所有担保机构加入全省和国家的再担保体系,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



十三、市财政已列入专帐的1000 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的有关政策办理。该基金应委托给专业担保机构运营。受托运营的担保机构应建立专帐,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运营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市财政从该基金中切块对受托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受托担保机构对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一年期累计担保额的1.5%。具体补贴额由市担保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申报流程:担保机构→市财政局











(二)工信委



长沙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湘发[2007]3号)、《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湘办发[2008]10号)和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优势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工业发展资金中用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投入以工业企业为载体,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转化。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的项目。



(一)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并且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竞争能力强;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六)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七)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或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已落实(投入)的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六)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或专利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评审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市经委每年初发布年度企业技术创新指南,明确创新资金本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末前组织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归口申报、初审。由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工业园区产业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二)专家评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三)联合下达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小组评审的意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计划,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单位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区县(市)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企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评审成员及工作人员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示期如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对匿名、无正当理由、提高支持额度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将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创新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创新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专款专用,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和工业园区产业局、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创新资金的,除全部追回拨付资金外,今后3年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经委、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881227)、财政局→市工信委、财政局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政办发〔200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创业富民,打造创业之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业领导小组)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6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新增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局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与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初创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等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由市创业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创业富民的重大活动或奖励等项目,所需经费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初创型企业指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1年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考虑: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



  对初创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扶持。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其他非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就业型企业可视情予以适当扶持。



  第九条 经市创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对入驻基地企业补助经营场所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



  吸纳初创企业50家以上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50-10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吸纳初创企业20-50家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其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30-5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入驻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经审核认定后,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给予租金补助,并从专项资金中支付。按照本条第二款申请了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资助的,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并形成业绩后即予拨付。



  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本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和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一项支持。



  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两年内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能保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初次创业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明细账单和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企业经营者与市级创业基地的租赁合同、缴费收据、申请表格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创业,申请补助的,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市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分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实行即时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季末安排1次资金拨付。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创业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由各级创业办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



  第十九条 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政府对经申报、初审、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在本级专项资金给予必要扶持,并及时报市创业办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由项目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创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资助项目的,按照企业的行业属性分别由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将分期分批在《长沙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富民的部分,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并报送市创业办备案。如上述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属于创业富民政策范畴、额度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市财政局将据实减少其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所得部分统筹用于创业富民工作。



  市级当年财政专项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含部门整合资金)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公示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市本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主管创业富民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程序。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由市创业办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上报市创业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非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辖区和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资金以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在资助期内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1个月内向市创业办如实报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办、市财政局有权随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取得实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创业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1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2、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3、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租赁补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创业办(办公室设工商联,联系电话:87818659)、财政局市创业办、财政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建设专项资金和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和监督市政府确定的工发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督查。同时,市工信委负责工发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项目归口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工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参与工发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并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工发资金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库,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六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工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项目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的企业项目,突出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引进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重点鼓励主机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扶持产业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高端制造、电动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快速发展。



  (五)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资金的筹集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工发资金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和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两型产业建设,并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按分类主要用于:



  (一)产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配套链的工业企业。对重特大工业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政策。



  (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条件,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补贴、上市扶持和风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四)技术创新专项。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核心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及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以及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等。



  (五)工业节能专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同时,对促进循环经济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两型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参照《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信息产业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及三网融合内容产业和终端产业建设等。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以及境外参展、招商、申请技术专利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工发资金支持方式为有偿使用、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项目、重大工业招商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可依法采取借款、投资、入股等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及银企对接项目,同一项目的贴息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对重大项目大额贴息资金(金额超过200万元),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设备购进、产品开发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重大补助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按市委、市政府决定、批示和会议纪要执行,并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利税大户、企业上台阶、产业配套奖励、循环经济建设补贴等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工发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到位;



  (五)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按各项目申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申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六)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七)申报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4月份以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统一联合下发各类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和省在长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工信委负责项目汇总,并按要求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会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工业网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市工发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工发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投产达产情况。凡使用市工发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须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相关补贴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工发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同级财政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工发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工发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相关部门3年内不得对其安排、批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工发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工发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全过程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工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应提高审计效率,推进审计资料和结论共享,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920日起施行。









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工信发[2011]1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在市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原则上为已被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申报企业近2年内应取得两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实施;



()拥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节能减排良好记录。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税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需申请的企业向其所在区、县(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联合行文上报,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市工信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年度研发经费须专项归集及审计报告;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步认定,报市新工办审定后,授予“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



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其中创新成果突出的,通过对其实际研发投入进行考核后,按其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限定10万元,特别优秀的经评定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长沙工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每年5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加强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考核,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区、县(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4、《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881227)→市工信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现将《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项目库的组织管理,加快推进长沙工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强化信息共享与工作合力,全面提高产业服务质量与工作效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完备的项目库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载体作用,是实现对项目建设工作综合管理与高效服务,形成产业政策一致、项目管理协同、资金安排统筹、各类信息共享的工作体系,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基础工作与必备手段。



第三条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工业产业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企业处负责项目库的总体组织和统筹管理;市工信委相关处室(含职能处室及专业处室)按职责范围会同产业局负责本专业、本业务线项目库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含:项目备案、项目调度、项目评估、项目筛选、项目评审、项目验收、项目补充与调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库信息平台管理与对接。



第四条   项目库实施分产业、分类别管理和动态管理。



分产业管理,入库项目按工程机械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材料产业、食品烟草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等产业划分,各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的项目管理;产业促进局负责其余产业的项目管理;



分类别管理,入库项目按招商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市场拓展、贷款贴息、创业富民、发展奖励、平台建设、要素保障、淘汰落后产能等类别划分,各职能处室负责本业务线的项目调度与管理;



入库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入库和项目调出。



第五条   项目库收录范围包括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项目中,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对解决和改善长沙工业存在的产业层次不高、产业集聚度偏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及产业链缺失环节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且投资规模合理、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节能环保效果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   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扶植的项目和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各类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进入项目库后,业主积极配合项目调度、情况核实、财务数据提供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是获得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前置与必备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与入库。上半年市工信委产业局统一项目库格式(见附件1)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建立年度项目库的通知”,向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征集本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不设项目数量上限),明确申报项目条件及需提交的简要项目资料(限300字以内的电子文档,含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时间、投资总额、预计新增情况及联系方式等项目简要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项目的申报主体;申报企业根据征集项目通知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格式向本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上进行申报;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联合行文的方式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市工信委产业局对各区县()申报项目,按产业归属及项目类别分别汇总后,形成分产业、分类别的子项目基础库,提交相关处室。



第八条   市工信委相关处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核实,并通过对重点企业“点对点”调度,向产业局提出项目补充意见;对已入库项目中的“情况不实”、“项目撤销”、“项目终止”、“项目多次延期”、“项目内容出现未申报的重大调整”的,及时向产业局提出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调出的意见;产业局复核相关情况后作出相应调整,并按统一格式对项目库项目逐一设立“项目特征码”及统一编号,汇总形成“长沙工业和信息化年度总项目库”,子项目库分别提交相关处室。



第九条   市工信委相关处室以子项目库为工作对象,通过电话调度、现场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并对项目情况作进一步的复核,确保项目各项内容真实、准确;积极为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于季后25日前向产业局提交项目库调整等相关建议;产业局通过联席会议,及时跟踪和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牵头做好项目推进的协调服务工作;并与相关处室共同研究制定“长沙工业重点项目一览表”,提交委党委会审议并抄送市财政、通报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产业局根据党委会审议意见,制定“拟扶持企业名单”;按照单个企业不重复扶持的原则并结合“拟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项目特点,提出资金扶持的专项类别;将“拟扶持企业名单”分解至各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全面完成后,相关专业处室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自评;相关职能处室会同产业局组织好对获得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中旬,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绩效处组织完成市重点项目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及当年项目库建设、管理及项目推进等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工业产业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工业企业贷款



贴息奖励专项工作的通知



长新工办〔20135



各区、县(市)工业信息局、工业园区产业局(经发局)、各在长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长沙提出的“六个走在前列”新要求,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有效融资需求不足的情况,为更好地帮助我市中小企业与银行进行贷款沟通,促进融资需求和供给,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决定开展2013年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项工作,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贴息和奖励的范围



1、起止时间:201371日至930日期间贷款资金到位;



2、贴息对象:我市区域范围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工业企业(不含大型工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奖励对象:在长各金融机构。



二、贴息奖励标准



1、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201371日至930日期间,贷款资金到位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贴息对象标准的中小工业企业,给予贷款金额(按一年期折算)1%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金融机构奖励。201371日至930日期间,金融机构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实际到位贷款额度在1亿元以上,按贷款额度、创新贷款产品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各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及人员积极对中小工业企业开展信贷工作。放贷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不给予奖励。



1)贷款额度奖励:活动期间各金融机构放贷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放贷总额(按一年期折算)的0.1%给予额度奖励。



2)创新贷款产品奖励:针对金融机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给予奖励,按无抵押、无担保放贷总额(按一年期折算)的0.3%给予奖励。



3)金融机构奖金总额为以上两部分之和,但对单个企业信贷所获得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奖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申请贴息和奖励的程序



1、各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于930日后,分别如实填报附件表格,连同有关信贷(担保)合同、资金到位付款付讫凭证等资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于1010日以前报长沙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处(企业贴息申报材料需附营业执照及201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贴息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市)工业信息局、园区管委会产业局(经发局)汇总装订成册后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联系人:张静  电话:88666011  电子信箱:csjwqyc@163.com)。



2、长沙市工信委会同长沙市财政局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审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贴息及奖励总额为2000万元,如按上述条件测算超过此金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增减。



3、审核结果将在《长沙晚报》及《长沙工业网》上公示,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奖励或补贴资格,同时予以通报,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进行处罚。



4、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执行。





附:1、①《长沙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②《长沙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2、①《长沙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奖励申请表》



②《长沙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明细表》





2013618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881227)→市工信委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全省工业领域



“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



长工信发[2014]49



各区、县()工信局,园区产业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全省工业领域“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的通知》(湘经信科技[2014]151)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现就做好2014年“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先进,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符合产业技术政策;



2、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关联性大,能有效提高产品竞争力、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专利技术属于企业自有,或者是由企业提出需求、其他专利权人授权企业独占许可的。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4、专利技术为近三年内已获授权证书的单件(或多件相关)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离专利权届满至少3年以上;发明专利离专利权届满至少5年以上。



二、政策支持



()省经信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评审,对其中通过的项目列入“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进入全省技术创新项目库。



()对于对接成功、实现了转化目标和进入了产业化实施阶段的专利技术项目,经验收合格,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等资金将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



()各区、县()工信局,园区产业局要加强对入选项目的调度、监测、协调和服务。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主体为我省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以自愿申报、限额推荐为原则。由申报企业填报《“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交所在区、县()工信局,园区产业局。每家企业限报1个项目。



2、各区、县()工信局,园区产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附件2),并于428日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上报至市工信委。



联系人:刘成江 电话(兼传真)88666024



电子邮箱:40065423@qq.com



附件1、“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表



2、“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推荐项目汇总表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414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87881227)→市工信委







关于组织申报“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推进工程”第三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长工信发[2014]56



各区、县()工信局、知识产权局,各工业园区及有关单位:



“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两年来,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引起了极大反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大力践行“六个走在前列”,推动长沙率先建成“三市”、强力实施“三倍”的目标,针对当前我市许多中小微企业尚存在“无专利管理岗位、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无有效发明专利”的“三无”现象,按照《关于大力推动长沙市产业技术升级的意见》(长新工〔20112)、《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工信发〔2011127)要求,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2014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协同开展第三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工作。为做好第三批试点企业的推荐、遴选工作,确保试点示范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以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知识产权基础比较薄弱的企业为主要对象,在2014年选择50家左右中小微企业开展试点,通过政策引导、专业培训、专家帮扶、绿色通道、项目支持,指导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活动期限为20144-201412月。通过试点,帮助企业实现以下目标:



()在专家小组上门指导帮扶基础上,开展企业诊断,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



()帮助企业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官(IPPO)1-2名,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并通过试点期的培训考试顺利结业;



()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情报搜索分析,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辟知识产权绿色通道,在主导产品上至少申请1-2项发明专利;



()帮助企业掌握专利信息利用方法,运用专利信息检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的企业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知识产权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在我市辖区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实际需求,能够为试点工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企业负责人能参加知识产权管理者相关培训。



()具备“三有”:企业经营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企业有一定规模的自有研发团队;企业有一定数量的在研技术项目。



三、组织与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的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联合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



()企业可向当地区县()工信局、知识产权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工信局、知识产权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自负责对所收到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的部门进行推荐;



()申报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企业”后,即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试点企业优先享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扶持政策,参与扶持特色活动;



()试点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评选出20家优秀企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并授予“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秀企业”称号,并向全市推广宣传。



四、申报时限及要求



()各企业于2014516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申报表电子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



()请各区县()工信局、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园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后由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汇总后于2014518日以前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胡永 电话:84514058 13507319502 邮箱:121173798@qq.com)



附件:



12014年度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企业申报表



2、长沙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2014年度工作方案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28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881227)→市工信委











(三)发改委



关于做好2014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能源〔201346



各区县(市)能源局(办)、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产业环保局及财政分局:



    根据《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8号)及《关于2014年长沙市财政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公开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办〔201316号)要求,为科学编制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现就2014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主要指新建和扩建节能工程、节能改造工程及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包括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及区域热电联产等领域节能技术和设备改造工程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主要包括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及应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主要包括生物质能源的生物化学转化利用和热化学转化利用,如生物质发电、生物替代燃料等;地源热泵技术应用;太阳能的光热利用和光电利用;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



(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此类项目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本级、区县及街道(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或民政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按章纳税。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应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长沙市财政局网http://www.csczj.gov.cn点击“市公共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选择申报的产业发展类专项、具体申报范围及单位所在辖区。区县(市)能源局(办)(含园区,下同)对申报单位的注册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由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网上审核)。必要情况下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有关证照原件进行面审。



(二)公开申报



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电子版(附件1)及单位有关证照扫描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税务登记证及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等)以附件的形式上传至平台。



(三)部门审核



1、区县(市)能源局(办)按照审核流程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并填写《      申报长沙市2014年度节能项目汇总表(一)》(附件2),于926日前将联合行文及汇总表报送至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2、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由区县(市)能源局(办)按照审核流程会同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并填写《      申报长沙市2014年度节能项目汇总表(二)》(附件3),于926日前将联合行文及汇总表报送至市能源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会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四)专家评审



市能源局组织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政府审批



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已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法定程序编入年度预算。



(六)结果公示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扶持的项目情况在《长沙晚报》、长沙能源网及平台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七)集中支付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八)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在资金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对照申报的绩效目标向区县(市)能源局(办)如实报送《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区县(市)能源局(办)应及时将情况汇总后报市能源局。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四、申报要求



(一)区县(市)能源局(办)及财政局对本辖区上报的项目严把初审关,并对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



(二)各申报单位所报项目必须真实、可靠。材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并严格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对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截止日期:2013925



五、联系方式



长沙市能源局科技与新能源处



联系人:段玉珍



电话:0731-88667910



地址:长沙市政府一办8840室。



长沙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人:王砥燕



电话:0731-88666105



地址:长沙市政府二办5582



六、纪律要求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315号)要求,禁止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单位“吃、拿、卡、要、报”;禁止接受项目单位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附件:



1、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2       申报长沙市2014年度节能项目汇总表(一)



3       申报长沙市2014年度节能项目汇总表(二)





长沙市能源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394





申报流程:企业→县能源局(联系电话:0731-88980699)、财政局→市能源局、财政局











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政发〔2012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体推进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加强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综合奖励资金是指在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2012-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到我市并由我市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



第三条 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指导、监督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负责按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奖励资金。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下发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综合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范围和重点,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市发改委负责加强项目管理,参与提出综合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分别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以下称“六化”)项目的申报、初审,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专户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综合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245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如需调整项目和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八条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六化”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也可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但未能享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综合奖励资金优先支持的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财建〔2012245号文件明确的节能综合能力建设项目、绿色新区建设项目和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项目,或根据《实施方案》予以完善调整的项目。典型示范项目应按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突出《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节能改造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园区和再制造产业基地建设、交通工具低碳示范、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新区和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流域环境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综合能力建设等节能减排重大示范工程,与已有的财政政策支持紧密结合,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着力打造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的经验和亮点。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综合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原则和重点,发布年度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补助标准,下发征集项目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所属行业和隶属关系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同级“六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县(市)项目申报工作,向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级(属)(含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项目直接向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六化”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报送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和遴选。



(四)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年度项目实施和综合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以下称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五)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综合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根据各类资金管理办法须按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对综合奖励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追缴扣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按计划实施项目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达标的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警示、收回资金、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及时向国家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其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



 



长节能减排〔20135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以下称“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2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4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基本原则



1、重点支持典型示范项目。



2、重点投向节能减排量大、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



3、重点支持技术先进、机制有创新、示范性强的项目。



4、重点支持国家鼓励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综合奖励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备选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纳入了《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列入增补上报范围的项目;②201211日前未完工;③未获得过国家相关部门资金支持,且未正在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资金支持;④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含按规定需履行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⑤项目实施地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⑥项目申报单位是在长沙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⑦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项目申报的具体类别及相应其他条件分别为:



(一)产业低碳化



1、“百家企业”节能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典型示范项目):



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单位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需在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内。



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的节能服务公司已在国家或长沙市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类型为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须在申报日期前完工并已稳定运行3个月;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2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⑶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



2、循环化“两型”园区建设项目(典型示范项目):支持列入增补上报范围的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利用、再制造和循环经济平台项目、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等,要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符合《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财建[2011]30号)标准的项目。



4、再制造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择优支持列入《实施方案》的、与节能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要求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6、高效照明LED灯具推广项目:具体包括高效照明LED路灯应用项目和医院、商场、学校等大宗用户高效照明LED灯具应用项目两类。项目主要设备(能源供给设备、控制器、蓄电池、高效照明LED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选型合理,节能效果明显,与传统灯具相比,节能率达到35%以上,并提供有效的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



(二)交通清洁化



1、绿色出行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项目):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天然气公交车及配套设施建设、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



1)天然气公交车每个单位申报台数不低于30台。



2)天然气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项目。



3)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2、智能交通行车诱导系统项目。



(三)建筑绿色化



1、绿色新区建设(典型示范项目):支持纳入《实施方案》的梅溪湖新区建设项目及列入增补上报范围的洋湖低碳新区建设项目。



2、绿色生态城镇(小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项目):支持纳入增补上报范围的15个绿色生态城镇建设项目。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列入长沙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中的公共建筑项目,项目按绿色建筑一星级(含)以上标准设计建设并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支持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推进机制研究项目。



4、公共建筑和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



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项目。



②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校师生不少于8000人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计划安装分项计量装置不少于10栋建筑(要求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分项计量安装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5、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住宅产业化绿色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项目;适当支持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小区等示范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0平方米,优先支持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支持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其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内容为空调系统节能改造、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墙体及屋顶保温节能改造、外门窗(幕墙)及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供配电系统及其他用能系统节能改造等五大项中的不少于两项,改造预期年节能率不小于建筑总能耗的5%;重点支持公共机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节能改造项目及节能减排效果突出的项目。



(四)服务业集约化



1、信息服务业项目:择优适当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平台上年度月均点击率不低于3万;已获得相关网站、电视备案、经营许可证,诚信经营。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工利用基地和专业化分拣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商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公安备案登记(废金属回收)、从业职业资格证书。分拣中心项目应具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回收网点、分拣中心20亩以上;加工、拆解企业50亩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20%



3红色旅游发展项目:列入增补上报范围的项目。



(五)主要污染物减量化



1、浏阳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典型示范项目):列入增补上报范围的相关项目,含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农村环境整治和养殖污染治理等。



2、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除国家已有政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之外的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要求治理技术方案成熟可靠,经济、技术可行,有实际应用案例和可借鉴的经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3、长沙市黄标车淘汰项目。



4、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项目。



5、城乡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6、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项目:支持采用清洁焚烧、利用余热发电等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深度综合处理的项目。



7、水泥行业氮氧化物脱硝工程示范项目:择优适当支持已列入省、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新型干法水泥行业提标工程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



1、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项目):要求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项目设备自主化率达到50%以上。



2、生物质燃料产业化:利用的原料为本市区域内收购,符合本地区综合利用规划;年消耗原料量在2000吨以上,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生物质燃油项目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原料种植基地或收集本市城市潲水油供应合同;已完成中试,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年产能力在2000吨以上;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标准,环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大型沼气工程:要求发酵池容积600立方米以上,建设有预处理、沼气沼肥利用等配套设施。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项目,不得申报:①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安全生产、能源和环保等法律法规,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②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单位。③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④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单位。⑤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单位。⑥所申报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⑦属于新、改、扩建生产能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相关表格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一)项目申报材料正文



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正文“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项目申报材料附件



1项目申报评审表。按要求填写《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表》)。



2、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主要包括:



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且申请2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国家现有相关申请中央资金的政策文件规定没有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类别项目除外),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由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咨询发改委对应处室提供方案编制大纲)。



⑵按相关规定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



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明的复印件)或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城市规划意见。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⑴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区县(市)及园区等)配套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



⑵银行贷款证明材料。



⑶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6、相关招标文件。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招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招标核准文件;对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招标,但申请5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件4),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7、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



已开工项目(含已竣工项目)需提供已完成投资额、工程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其他补充材料。



⑴“百家企业”节能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节能量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电力按等价值折算);近三年项目单位综合能源消费量(统计报表);主要耗能设备清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建设合同、财务支出、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提供项目建设合同、银行验资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⑵高效照明LED灯具推广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主要设备(能源供给设备、控制器、蓄电池、高效照明LED灯具等)检测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单位银行验资证明、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及跟本项目有关的财务支出等财务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等证明材料;节能减排效果测算报告等。



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项目单位生产许可证;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及能耗证明资料,如: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凭证、水电费清单,近三年实际耗能量(吨标煤)、实际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及COD指标(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生产线及设备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



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提供自主知识产权、其他创新成果、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等证明材料。



⑸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国土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住建部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湖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开发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影印件,并附项目绿色建筑相关的施工图等。研发项目应提供申报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能力证明材料等。



⑹绿色低碳示范小城镇项目。需提供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方案。



⑺公共建筑和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相关合同、项目实施前后的能耗对比材料、技术支撑单位相关材料等。



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书、不少于三年的建筑能耗数据、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等,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还应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及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等。



⑼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需提供构配件厂家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影印件,并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研发项目应提供申报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能力证明材料等。



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公安备案登记(废金属回收)、从业职业资格证书。



(1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6);节能减排效果测算报告(咨询对应单位市能源局提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主要设备选型清单。



12)生物质燃料规模化利用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生物质燃料产业化项目需提供原料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与用户签订的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节能量审核报告。申请生物质燃油的项目需提供原料种植基地合同,林木的数量,品种,林木果实亩产油100公斤以上;潲水油的收购合同,价格,数量;生物质燃油的销售合同价格,数量,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申请大型沼气工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已开工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合同、财务支出、施工进度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相关项目表和设计图纸除外)印制。《项目申报评审表》单独成册;其他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①封面。标题为“2013年长沙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列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申报单位。②项目申报正文;③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④《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⑤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⑥资金落实证明材料;⑦相关招标文件;⑧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⑨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⑩其他补充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按照所属行业和隶属关系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区县(市)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县(市)发改局报送申报材料;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项目主管机构报送申报材料;市级(属)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项目推荐



区县(市)发改局、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项目主管机构,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相关申报项目出具项目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委。推荐把关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所申报类别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内容、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合适、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和开工建设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总投资额和已完成的实际投资额、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五、项目申报受理与咨询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项目推荐单位于2014116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报送至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办公楼5楼,交相关对应处室)。



(二)项目申报咨询



市发改委负责本通知及未尽事宜的解释。



本通知电子版下载方式:



1、进入长沙市发改委http://fgw.changsha.gov.cn/“政务动态”页面下载。



2、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请向对应联系人咨询方案编制的要求。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咨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甘耀宇88665590
82716293 13787045009



电子邮箱:csjnjp@163.com



产业低碳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陶路
88665549 13874959111



电子邮箱:gxc8665549@163.com



张迎磊8866791313874870367



电子邮箱:64427260@qq.com



刘双知
88665590 13875901539



电子邮箱:csfgwhzc@163.com



交通清洁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周天直
88665532 18974863337



电子邮箱:183697981@qq.com



建筑绿色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何业员
88665534 18229910099



电子邮箱:csu_hyy@qq.com



服务业集约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汪岑
88665545 18975178687



电子邮箱:scc545@163.com



熊宇
88665541 13574816678



污染物减量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刘双知
88665590 13875901539



电子邮箱:csfgwhzc@163.com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孔定华
88667911 13975100777



电子邮箱:kkk_sohu@sohu.com



附件:



1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4、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52013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推荐单位填)



6、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长沙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公室



20131218





申报流程:企业县能源局(联系电话:88980699市发改委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及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31日。



第五条 申请长沙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人员的30%



(四)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第六条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每年910日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愿提出申请,向所在区(县)、园区发改局上报申请材料。各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后于1031日前报市发改委。



(二)申报材料包括:



1)《长沙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第八条   依据初评结果,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  市发改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发改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依据《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对所有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于考核年度的33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所在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各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后于430日前报市发改委。



考核材料包括:1.《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2.《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3.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中心专家名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名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制定或参与制定的标准证明;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等。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告和不合格。



1  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66分至89分为合格。



3  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为警告。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改革重组等原因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5.企业自行要求撤消的。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将考核结果和调整与撤消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新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优先申报高技术产业资金;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或撤消资格。撤消资格的企业第三年方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凡未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不予转报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通过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对特别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市发改委负责向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







2013年度长沙市新材料、生物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



   





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13年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2013年度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集中安排新材料、生物产业两个领域项目。其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根据省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部署,集中力量支持: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重点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高新技术成果经过中试后进入产业化的项目;



3)列入市“六个走在前列”重大项目库、长沙市2013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2、支持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相关领域内其他高技术产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本专项申报通知的支持方向。



2、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注册地在长沙市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技术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归属明晰,市场前景好。



5、能提供附件2所要求的相关附件材料。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按A4纸张尺寸打印装订成册)、专项资金申报表(各一式三份)、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公司红头函,加盖公章,一份)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园区产业主管部门。



3、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红头文,盖公章),统一送至市发改委高新处。



4、我委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5、按程序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1216日(星期一);我委受理各区县(市)发改、园区产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220日(星期五)。逾期视同放弃。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支持:



(1)已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高技术发展项目,但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对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或有其他不良信誉纪录的;



(3) 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市本级财政支持的。



3、联系地址与方式



    址:长沙市政府一办公楼549房间



    话:88665549



电子邮箱:gxc8665549@163.com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













(四)科技局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长政办发[2005]18号)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对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技问题及国际合作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促进本市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其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潜在效益巨大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水平居全国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或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的人员不再授奖。



第四条  候选人必须以一个突出项目或一个系列产品(品种)为依托并为第一完成人,该项目或产品(品种)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近年来为主(市级奖排名前两位,省级奖排名前三位,国家级奖排名前五位)承担的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三等奖3 次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次以上,二等奖3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次以上(国家科技二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可同等对待,国家科技三等奖和省科技二等奖可同等对待,省科技二等奖和市科技一等奖可同等对待)。所依托的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还应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业方面(含农产品深加工及农业相关产业加工业)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最近两年上缴我市税额累计新增2000万元(含2000 万元)以上。



(二)农业种植、养殖方面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最近两年上缴我市税额累计新增500万元(含500万元,政策许可的免税额可计算在内)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大面积推广应用方面的候选人,其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的经济效益,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连续两年在本市增产增收累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三)候选人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被公认对我市行业科技进步、重大工程建设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第六条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必须是项目的主持人或直接参与者,有创造性贡献,并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难题,且须由所在课题组其他成员共同推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候选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候选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申报书》;



2、获奖证书、鉴定、评审(验收)或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



3、前三年度会计报表,财税、农业、统计等部门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特别是所依托项目或系列产品(品种)的经济效益情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八份(奖励、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原件至少一份,不能提供原件的,申报时需带原件验证并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行政公章,装订成册)。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所申报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二)由长沙市技术评估认证中心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分技术评估小组和效益核实小组。根据技术水平和效益情况,对参评人员打分并初步排队,提出不超过五名候选人,由专家组长签署意见。



(三)成立长沙市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组长、相关科技顾问为成员。负责对初评后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答辩等复评工作,以会议讨论打分或记名投票的形式,提出不超过三名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候选人须经市纪委、市综治委、市文明办、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会审。



(五)会审后市政府常务会议核定奖励人选2人以内,报市长核准。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经市长核准后的拟奖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即确定为获奖者,授奖仪式另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5 8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政发〔200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象是指注册地在我市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是奖励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奖励对象为对长沙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委、办、局科技管理机构;



(二)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市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专家和学者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者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另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数原则上根据市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的项目数和奖金数额,原则上每次每类不多于10个,每个获奖者奖金单位为10万元、个人为5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区、县(市)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下达。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长科发〔201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实现联盟的有序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湖南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科高办字〔2010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拉长产业链,实现上、中、下游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共性技术创新、开发、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二章       



第四条  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我市战略目标。符合《长沙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以企业为主体,大学、科研机构参与建立起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三)有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力与义务等。



(四)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六条 联盟命名规则。联盟应命名为:长沙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章       



第七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建的联盟,市科技计划以项目形式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用于联盟的组建工作。



第八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建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市级科技计划将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支持联盟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建立创新平台等活动。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联盟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根据考核结果以项目的形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联盟申报国家及省的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联盟,市科技计划给予所获国家、省支持额度的1030%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批的平台,将参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对此类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凡是金融机构参与联盟予以金融支持的项目,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建的联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民政部门为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联盟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科技平台处具体负责对联盟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盟信息库,不断完善联盟契约,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联盟及联盟成员之间要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市联盟工作会议,不定期组织各联盟成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信息沟通。联盟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



(一)要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联盟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联盟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市科技局业务管理部门。



(二)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或专责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三)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实行专帐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要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市科技局、市民政局报告。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联盟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自行宣布解散。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被取消联盟资格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建立市科技局与联盟的会商工作机制(局盟会商机制),共同确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与技术开发计划。联盟可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市科技计划的支持重点,由联盟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后,依据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联盟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组织实施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并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如果联盟解散,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项目调整或撤销。联盟组织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参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盟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明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实施市科技计划。



(三)联盟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市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专家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组建方案实施、年度计划落实、科技创新、投入增长、运行机制、年度总结等情况。对考核评估合格的联盟,按照第三章第十一条进行支持奖励。对不合格的联盟要求整改或取消联盟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联盟进行年度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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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长沙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服务。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我市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七条:申请认定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八条: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申报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首先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与程序可登录长沙科技网查询),经审核后,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市科技计划立项时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执行。



第十六条: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是长沙科技发展计划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市)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申报流程:孵化器载体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长沙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针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融资行为,完善我市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7]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长发[2007]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



第三条:在长沙市科技计划中每年设立投融资资助专项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风险补助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向创业投资机构融资的投资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长沙市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长沙市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资助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__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  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长沙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资助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四)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项目。 



第十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企业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风险补助是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资助金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含多个投资机构同时投资一个企业或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投资同一企业或项目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转化新科技成果的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对“辅导企业”给予的资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本办法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本办法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并经过科技计划立项的一般程序,可以优先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 或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同时在3-5年内取消该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申请风险补助及投资保障资金受理机构为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管理部门为长沙市科技局科技条件处。 



第二十一条:申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和网上录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的网址是:http://www.cssti.cn,在网上填写长沙市科技计划申报表(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或融资企业(项目)投资保障项目申请表),同时申请风险补助和投资后补助的单位打印两份纸质文件申报材料,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单位打印五份纸质申报材料,交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多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或项目,则应由多家创业投资机构联合申报该项目,并且按投资多少排列,投资最多的为第一申报单位。各投资机构资助金额根据第十三条和投资额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助项目,纸质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长沙科技网下载);



(二)投资分析报告(创业投资机构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三)被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投资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投资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投资人协议等复印件; 



(七)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有关证书复印件:如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等。网上申报资料包括: 



1、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2、投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投资保障项目,纸质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融资企业(项目)投资保障项目申请表(长沙科技网下载); 



(二)投资分析报告(创业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三)被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投资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成功投资案例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有关证书复印件:如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等; 



(八)双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原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拟投资时间(原则上一年以内)和条件; 



3、拟投资金额和所占股权比例; 



4、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等。 



(九)双方签署的《辅导承诺书》原件,主要内容包括: 



1、辅导起止时间(原则上一年以内); 



2、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内容; 



3、辅导目标及应达到的投资条件; 



4、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等。 



网上申报资料包括: 



1、融资企业(项目)投资保障项目申请表; 



2、投资分析报告; 



3、企业基本财务数据; 



4、《投资意向书》; 



5、《辅导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纸质申报材料中的申请表及封面可通过网上填写后打印生成,其他材料自行打印或复印。每个项目单独装订一册,在书脊上注明创业投资机构名称、风险补助或投资保障项目。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机构申请风险补助和融资企业申请投资后资助由市科技局科技条件处审核材料后,报局务会研究审定。融资企业申请投资前资助经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科技条件处审核并经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组评审通过后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资助专项资金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2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以无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主要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的执行主体四分离。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明确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额度。



第十条  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注册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发布。重大专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顶层设计,组织提出项目,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和长沙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开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和长沙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公开申报,由区县(市)科技局、园区产业局(经济发展局)和高校院所科技部门等相关单位推荐。



(二)受理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项目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初审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可对重大专项进行抽查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



(四)会议审议。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后的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召集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商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拟定当批次列入预算安排项目计划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



(五)结果公示。经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拟立项项目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科技网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行文下达。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通过专家评审或按其他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



(一)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 



(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



(三)按市有关政策规定需支持的项目;



(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应配套的国家、省级重大项目;



(五)指导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还须按执行期分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时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为:



(一)一般项目验收。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具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其他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



(二)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及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系经过努力无法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的,可在项目验收前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整技术、经济指标或时间进度等,经同意后可按新的要求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作好下年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明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类别和分配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每批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到以下单位办理拨款手续:



(一)安排到区县(市)的项目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的1个月内必须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安排到市本级非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凭文件、项目合同和发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安排到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凭文件、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项目管理费、成果审查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社团组织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联的其他费用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否则不予列支。



第二十九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研讨、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计划管理费,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程度、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复评,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如有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市科技主管部门作出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不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责其限时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以后3年内市科技计划将不予受理和立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15日起实施。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长科发〔201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长沙市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条件支撑体系,是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长沙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长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第四条  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四大类。长沙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平台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长沙市科技局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接受长沙市科技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任务管理



第七条 技术研发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我市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八条 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工业设计、产品检测、技术评价、试验试制等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产业技术发展动态,为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成果转化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其主要任务是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新技术新工艺中试、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和产业化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自然科技资源库、科技信息服务网(含科学数据、图书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其主要任务是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查询服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场地条件,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4、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等办法组织平台建设立项。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建设工作台帐;平台主要负责人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长沙市科技局书面汇报平台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长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平台建设的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验收。对未达到合同进度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或撤销,情节严重者,市科技局停止其申报市科技计划资格三年。



1、平台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平台难以完成建设的;



2、平台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调整,建设内容产生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3、平台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管理不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总体目标后,建设单位向长沙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工作按照《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依托单位应遵循“整合、完善、提高”的建设思路,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平台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优质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期结束后的运行过程中,依托单位须于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作为考核的依据。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平台资格,并进行资产清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取消平台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平台建设资金专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经费和市财政补助经费等组成。专业类和中介类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经费为主,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其他项目建设如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通过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补助经费包含平台建设经费、奖励经费和项目研发经费三类。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对获批组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支持,对开展项目研发的平台或平台依托单位,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支持。对获批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技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批组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适当的支持。对获得省、国家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











三、省级文件



(一)财政厅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定》(湘财企〔201042号),现就2014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范围



20132015年将严格按照2012年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nczt.gov.cn)重要公告栏目公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范围进行支持。请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认真对照公示的特色产业范围组织项目申报。



(二)支持重点




2013年支持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6、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7、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8、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三)支持方式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其中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的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excel电子版);



2、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湘财企〔201042号文件要求编写);



4、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6、银行贷款合同(有银行贷款的提供);



7、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章程;



8、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第29项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请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其中申请表直接在网上填报,其他附件上传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三、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1220,过期不予受理。



2、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对申报项目认真初审和筛选,严格按照拟安排项目数12的比例推荐上报(拟安排项目数见附件2)。各地推荐项目经过评审后,原则上按照拟安排项目数择优扶持,如所推荐项目不符合支持范围或专家评审不合格,将不予支持。各地拟安排项目数见附件2



3、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将2013年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拨付凭据(复印件)一并上报。



4、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请按照《关于转发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经信中小企业〔2011463号)执行。



5、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比照上述要求执行,由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后统一向我厅申报。其中申请报告文件请寄送我厅,申报材料2-9项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



申报文件和2013年资金使用情况请邮寄至以下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企业处,邮编:410015




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刘天学 



联系电话:0731-85165299



附件::1    市(县)    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各地拟安排项目数分配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88980260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研发和技改专项资金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企[2013]21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现就2013年支持企业研发和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工业园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2、县有相关专利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研发和技改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和技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请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项目情况和可行性介绍;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说明;



6、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凭据;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或纳税证明。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省属企业项目经省企业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企业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资金申请并附企业相关资料;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X财企〔2013XX号”文件形式向我厅提出资金申请并附企业相关资料,其中省直管县市项目抄报市州财政部门。



2、各地要精选项目,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其中至少1个为企业研发类项目;各市州上报项目(含所辖区项目)不超过4个,其中至少2个为企业研发类项目。



32013年已申报过其他专项并安排了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所有资金申报材料6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2013年企业研发和技改项目市(县)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同时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内网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4、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对本级所申请项目应认真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话:0731-85165176



附件:1、湖南省企业研发和技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13年企业研发和技改项目市(县)项目申报汇总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88980260市财政局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陶瓷花炮 湘绣等传统产业



项目发展资金的通知



湘财企〔201410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陶瓷、花炮、湘绣等三大类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做大做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三大传统产业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发展。现就项目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择优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科技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带动效应的项目,重点支持科研开发、人才培养、园区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动产业加快发展的项目。拥有发明专利或有国家和省大师的单位项目优先支持。



二、支持重点



(一)陶瓷



重点支持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项目,支持科研、人才培养以及大师工作室建设、园区平台建设等。



(二)花炮



重点支持花炮主产区骨干企业生产技术改进和研发,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工成本、提高安全性减少生产事故、提高环保性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花炮企业的申报特别注意对相关资质的审查,证照不全、安全不达标的不予支持,非主产区的企业不予支持,非骨干企业不予支持。



(三)湘绣



重点支持湘绣企业技术改造,技艺传承和工艺创新,产业科教平台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大师工作室建设。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三类传统产业分类申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单独装订,并附excel电子版)。



2、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3、项目单位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及构成,资产及员工,技术及装备水平,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专利,获得的主要荣誉以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项目情况,包括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研发内容,项目建设研发目标和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会计报表。



5、大师工作室的大师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6、专利情况汇总说明及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材料按以上27的顺序装订,A4纸张打印,一式一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须在“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注册并申报,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到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邮箱。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320日,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过期不予受理。



(三)省财政厅将组织评审,择优予以支持。



申报材料请邮寄至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邮编:410015



  人:赵 



联系电话:0731-85165176



附件:1____市(县)2014年支持传统产业_______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2、湖南省三大传统产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4224





申报流程:企业县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88980260→省财政厅











(二)经信委



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



实施办法(暂行)



湘财企[2008]35



为推动我省汽车、工程机械产业的发展,鼓励汽车、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积极采用省内合格配套零部件,提高优势产业省内配套率,促进省内优势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汽车、工程机械整车或主机生产企业扩大省内配套的有关奖励政策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奖励对象为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企业)和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对属于同一法人代表的多个企业以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申报。



用于整车(主机)装配的零部件是指由省内企业生产直供汽车、工程机械整车(主机)装配使用的零部件,不包括本地贸易公司等商业流通企业销售的零部件。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条件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小型乘用车(含越野车、轿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万辆以上(含1万辆);



2、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800辆以上(含800辆);轻型客车1500辆以上(含1500辆);



3、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2万辆以上(含2万辆);重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3000辆以上(含3000辆);



4、专用汽车(含工程车、建筑车等)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1000辆以上(含1000辆);



5、低速汽车及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本省产量5000辆以上(含5000辆)。



(二)工程机械生产企业



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



(三)完成配套额



1、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不低于1000万元。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是指申报年度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与上年度同期相比的省内配套零部件实际采购金额的绝对增长量。



2、申报年度省内配套总额不低于前三年中省内配套总额任何一年的最高值。年度是指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四、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暂按申报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本省配套零部件采购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或企业生产发展,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1、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机械行管办每年对本地区汽车、工程机械产业发展情况和省内配套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新增配套情况进行摸底,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2、每年度结束3个月内,符合奖励标准的整车(主机)制造企业,对申报年度省内配套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所有整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提供公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市、州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经委、财政局签署意见,中央、省属企业由省机械行管办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3、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原始凭证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4、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下达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1、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对奖励资金的申报、配套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金的,取消该单位评奖资格;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略)







关于做好2012年度汽车、工程机械产业



扩大省内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经信运行[2008]35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财政局,省机械行管办,有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鼓励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2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湖南省汽车、工程机械产业扩大省内配套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奖励项目申报对象为符合《办法》中奖励对象及范围的省内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企业。



二、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应符合《办法》要求,有效促进我省汽车和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发展。



2、申报材料: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企业填报《2012年度汽车整车、工程机械主机生产企业省内配套奖励申报书》(附件1,一式三份),关键零部件企业填报《2012年度汽车、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奖励申报书》(附件2,一式三份),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所有整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提供公告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3、申报奖励年度:2012年元月1日至1231日。



4、申报项目组织:中央、省属企业经省机械行办初审、签署意见后,由省机械行办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财政局初审,签署意见后联合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行文上报。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依据审查和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5、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文件及资料请于2013329日前分别报省经信委经济运行调节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联系人:



 省经信委经济运行调节处



 莫崇立   0731-88955525    18673105181



 吴小波   0731-88955429    15974252046



 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晓辉   0731-85165299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87828483)、财政局→市工信委、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函[2008]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省经委作为湖南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省优势产业项目,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和战略投资项目,使全省工业产业和技术升级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分别实现突破,不断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单位投入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能力强的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主要产品单位产量能耗和单位产值能耗大幅度下降的项目;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配套投入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资金配套跟进,向引导资金项目集聚。省管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科技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要与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投入。当地政府应对引导资金计划项目安排配套投入及政策支持。



(四)注重创新的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扶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钢铁工业、有色工业、烟草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工程机械产业、电工电器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林纸一体化产业、石化工业、汽车工业、新材料工业、生产性服务业、食品加工业、生物医药产业等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重点项目。



(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项目。突出支持“十一五”规划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的重点项目。



(三)产业集群培育发展重点项目。



(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五)重点区域和工业园区重点项目。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



第八条 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719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工作。每年3月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的资料。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和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省经委、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经专家小组初审后,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



(四)经部门审查提出的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由省经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引导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下达。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支付凭证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批准贴息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贴息资金的20%



第十五条 投资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下达,首次下达批准补助资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补助资金的20%。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根据批准的数额一次下达。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引导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季度向省经委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省经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企业,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等办法处理,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引导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推进新型工业化



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湘经信投资[2012]362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的要求,现就2012年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1、申报项目应属于《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2、已授牌的第一批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类型),可申报1个服务功能定位明确、优势突出的现有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较大,已经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较好,已开工建设。



4、已通过其他渠道年内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二、申报程序



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组织本辖区(含省直管县)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各市州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不含基地平台项目),其中县市项目不少于4个。



三、申报方式



1、根据省有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规定建立项目库的要求,申报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先按照《关于做好“四千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经信投资〔201175号)的要求,将项目申报纳入省新型工业化项目库。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61.187.56.42:8080/sqgc,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准备资料并通过系统上传(申报材料格式请到项目库管理系统下载)。



2、在项目入库的基础上,企业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61.187.56.42:8080/sqgc)提出资金申请。



3、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不接收项目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按照相应的项目库审核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将联合上报文件及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省直有关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将上报文件及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分别报送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四、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731日。



2、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应认真初审和筛选,应重点推荐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为主要特征的项目。



3、对于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已明确给予支持的项目,各市州应将其纳入申报项目之中。



省经信委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联系人: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杜志雄;电话:073188955357;电子邮件: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王晓辉;电话:073185165299;电子邮件:zxy176@163.com



《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操作咨询请致电073188922633





 附件: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7808090)、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2011]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地发挥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经信委(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参与,组成项目协调组,主要负责审议引导资金投向、协调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资金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领域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择优扶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科技引领。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注重实效。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拉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改和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领域范围:主要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包括:



(一)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市场培育项目。



(四)平台建设项目。



(五)人才支撑项目。



(六)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七)有关奖励项目。



(八)国家重点专项配套。



(九)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股权投



资、风险补偿、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300万元(不含)以上,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八条  股权投资项目收益50%及股权投资退出时的本金由股权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继续用作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项目贴息一般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进行核定,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



(三)股权投资按有关规定操作。



(四)风险补偿视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情况确定。



(五)奖励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十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1、每年初,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组织本辖区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4、经专家论证评审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建议计划,会同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进行审议。



5、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部门会审后的引导资金计划建议,经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获奖证书、资质认证、诚信状况、风险投资合同等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下达,其中20%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再下达。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根据安排的数额一次下达。股权投资资金的下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引导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设账进行核算。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7808090)、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企[2011]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四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及示范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同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具体确定。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进行奖励(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底发布第二年项目申请指南,并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



第十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重点用能企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一)正文包括: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企业能源资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实际效果及计算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经省经信委或市州经(工)信委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审查标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清单和节能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般项目承担企业应自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应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附表4),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暂停其节能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资金的,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省经信委 







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企[201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为促进企业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完成节能量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为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方式,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一定的标准实行奖励。



第四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主管部门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奖励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项目年节能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企业环保达标排放;



(六)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00/吨标准煤给予奖励。



第九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见附件3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改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地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审查上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项目以及奖励资金额度;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分两年下达。当年下达奖励金额的60%,第二年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对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下达其余的40%;未达到规定节能量的项目,财政部门扣回已下达的60%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五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审核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机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取消“十二五”期间企业相关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节能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三、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的主要用能设备型号及数量)



  六、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七、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主要依据、计算过程及监测方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附件: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
、项目基本情况表







关于做好2014年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



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工业节能和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支持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项目以及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列入省经信委第二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企业,实施的能耗在线监测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第二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412号)。



(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经信委2014年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湘经信节能〔2013646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必须于20145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省经信委提交审核报告),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013年通过省经信委批复(湘经信节能函〔2013518号)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要业务;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服务对象必须是本省工业企业;



4、项目必须在2013年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工建设,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下同)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多个项目打包的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5、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节能量奖励项目。企业实施工业锅(窑)炉改造、电机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符合《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企业申报的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应符合下述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4、项目单位改造之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5、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文件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



6、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查;



7、项目改造资金落实。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2、项目单位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



3、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4、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5、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劣质能源以及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或掺烧;



6、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



7、项目单位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8、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9、项目在20131231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五)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除须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4、项目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5、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在湘企业直接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2、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四、申报要求



1、申报资料提交方式。节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不接收项目单位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87.56.42:8080/sqgc/login.xhtml)中的《四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并提交《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



2、上报文件要求。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申报系统和资金申报系统审核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直接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主管部门应将联合上报文件、《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及单个项目的《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中的第2项,须加盖经信和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分别报送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3、申报时间要求。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上报文件截止日期为410(以邮戳时间为准),并确保所申报项目在415前通过“四千工程”项目申报系统入库和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审核。



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要积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确保项目质量,使节能资金更加有效地发挥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信委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殷立科、周自卫;电话:073188955373;电子邮件:sjmwzyc@163.com



省财政厅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刘天学;电话:073185165299;电子邮件:zxy1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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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2.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汇总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信科技〔2014197





各市州经(工)信委: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54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全省工业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亿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质量品牌建设,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副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核查、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统筹平衡,择优认定。



    (四)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报送季度相关情况和年度评价材料。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4)等,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进行计算、分析,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



        4、上报的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审核确认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查属实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被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做好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和数据调度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新认定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照省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对认定2年以上(含2年)、创新能力突出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615日发布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5、《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信息化科(87907681)→市工信委→省经信委



 











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企[201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加强对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数字湖南建设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信息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政策、推动本省信息化和“数字湖南”建设的重点项目,包括以下支持范围:



  (一)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推广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三)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和智慧家居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



  (五)少量资金用于重点行业信息化规划、标准制定,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化人才培训等信息化专题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专项引导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数字湖南”建设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在全省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级项目(省直管县除外)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济(工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济(工业)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工)信委、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拨付。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县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引导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追回资金,并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信息化科(联系电话:87907681)、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湖南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的通知



湘经信装备〔2013119



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管办,各相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与应用,根据《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湘财企[201239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2013年认定及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产品范围: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高端电力牵引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大型冶金矿山先进成套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设备、自动化制药成套设备;智能化光学检测装备;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物联网系统集成设备等电子信息技术装备;环保工程设备、高效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端电工电气设备、智能电网;中高端轻工、印刷、纺织智能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食品加工与制造及包装机械;高性能农业机械;精密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大型精密铸锻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是自201211日至20121231日期间,本省企业首次研发、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产品及关键部件,且符合《实施办法》认定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台(套)项目研制企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首台(套)认定及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



2、市州(县)经(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推荐表。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5、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8、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11、产品实物全貌照片等其他材料。



(二)申请首台(套)项目应用单位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3、应用单位和研制企业关于首台(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4、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5、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6、产品安装使用现场照片等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1、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2、市州(不含省直管县)企业单位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省直管县市企业单位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五、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3 412日。



2、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和省直管县经(工)信局、财政局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按照要求筛选项目,并对上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单位的认定申请。



3、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需提供纸质版本一式五份、电子版本(光盘)一份,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将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纸质版一份),同时抄送省机械行办。



六、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肖辉;电话:0731-88955392;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电子邮件:hnjxwzbc@163.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王晓辉;电话:073185165299;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电子邮件:zxy176@163.com





附件:1、《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提纲)》



2、《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申报推荐表》



3、《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提纲)》



4、《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汇总表》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7808090)、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备选项目的通知



湘经信节能〔2013532



各市州经(工)信委,有关省直行业管理部门:



为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以信息化促进节能降耗,加快推进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建设,现就申报2014年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403家重点用能企业,详见《关于调整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3283号);部分工业园区。



二、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重点支持全省403家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能源管理中心,以及支持部分工业园区建设区域性能源管理监测系统。



(一)企业能耗在线监测。支持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安装相关表计和监测设备,实现对能源利用数据的在线监测。



1、要求能够在2014430日前通过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实现能耗在线监测。



2、企业没有享受过工信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和省节能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及在线监测项目资金支持。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支持重点用能企业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建设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2、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已经办理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资金落实情况较好,201312月前已开工建设,能够保证在201412月前实现与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3、企业没有享受过工信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和省节能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及在线监测项目资金支持。



4、已建成投运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如能保证在2014430日前实现与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也可申报。



(三)区域性能源管理监测系统。支持部分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采用信息技术实现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数据的在线监测和分析。



1、园区能源管理系统项目已经办理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资金落实情况较好,201312月前已开工建设,能够保证在201412月前实现与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2、园区没有享受过工信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和省节能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及在线监测项目资金支持。



三、工作程序



1组织申报。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相关省直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信委。除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园区),由市州经(工)信委初审后上报省经信委,各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为充分发挥省直管县市工作积极性,以便与2014年省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顺利对接,各市州经(工)信委在组织申报备选项目的时候,要加强与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沟通衔接。



2、筛选确定。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综合考虑市州和行业平衡,筛选确定30个左右备选项目。



3、建设对接。具体实施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备选项目承担企业实现能耗在线监测或者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并与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4、适当支持。对按要求实现能耗在线监测或者建设完成能源管理中心,并与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的企业(园区),我委将在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经(工)信委、有关省直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园区)申报,填报《2014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2014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2)。



2、对于2013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在线监测项目和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有关市州经(工)信委要加强调度,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简要汇报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



3、备选项目汇总表和2013年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于1115日前报送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



联 系 人:殷立科、周自卫



联系电话:073188955373



    箱:sjmwzyc@163.com



附件:1. 2014年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备选项目汇总表



2.
2014
年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备选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1017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省经信委







关于做好2014年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经信投资〔2014122



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管县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湘企业及省属企业:



为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技术改造投资,推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根据《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4年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按照调结构、转方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推进“四千工程”实施,着眼开创多点支撑、多极发展的新局面,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



1食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长株潭地区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为主



2、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3、装备、汽车、轨道交通等产业关键零部件配套项目及矿山机械、农用机械、电磁装备等地方特色机械装备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4、结构调整及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5、生产企业内部物流、生产企业物流外包、为生产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及公共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6、醴陵市、汨罗市、永兴县已纳入市县政府上报的特色制造产业项目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主要采用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201321日至2014131日之间(以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准)购置或自制的技术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技术设备是指项目单位在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购置或自制的直接用于生产、科研、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设备,不含土地、厂房和车辆(物流企业除外)、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备案或者核准。



2、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物流企业不少于500万元),技术设备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3、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较好,已开工建设。



四、项目申报程序



1、省属单位及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经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个企业最多报1个项目。



2、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经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市州上报项目数按所辖区县数(不含财政省直管县)计算,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过500亿元的区县可报6个,其它区县可报4个。



3、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经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信委、财政局。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过500亿元的省财政直管县可报6个,其它省财政直管县可报4个。



4、在上述项目申报数量标准上,有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县(市、区)可多报2个项目,有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县(市、区)可多报1个项目。



5、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医药食品项目、生产企业物流项目分别由各级经信部门产业科(股)、医药食品科(股)、交通(物流)科(股)初审后,交投资科(股)与其他技改项目汇总,并经当地财政部门企业科(股)审核后共同统一上报,并同时将相应的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消费品工业处、交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资料通过网上填报。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87.56.42:8080/sqgc/login.xhtml)中的《四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并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模板参见附件1)。



2、上报文件要求: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省属单位及中央在湘单位需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及单个项目的《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中的第三项,须加盖经信与财政部门或省行业管理部门公章)等纸质文件一式4份(分别报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以及《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电子版。



3、申报时间要求:纸质文件上报截止日期为410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网上提交资料截止时间为415日。



4、各地各单位请严格执行申报项目数量要求,不得超报,否则上报文件将不予受理。



请各地各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技术改造工作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精心组织、科学筛选,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肖晨晖 
电话:0731-88955357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E_mail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  刘天学   
电话:0731-85265299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湖南省“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使用问题咨询请致电0731-88922633



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使用问题咨询请致电0731-82655072





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2.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1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7808090)、财政局→省经信委











(三)发改委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湘发改高技[2006]472号)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为促进湖南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高重大技术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步骤地规划布局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创新体系,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以企业法人形式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省内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实施具有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的研究开发;



  ()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与工艺、技术产品与装备、行业技术规范或标准;



  ()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四条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该领域中具有优势的和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



  ()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与该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省外一流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承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大纲见附件一),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组建成立工程中心。



  第十条 在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中可申请省投资补助。省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测试仪器、生产装备和工程化试验生产线等建设,其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在建设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由工程中心编制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期内,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完成建设内容与目标后,应及时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总经理)负责制,设立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建设与运行评估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颁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依据评价办法对工程中心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表彰或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doc



     附件二:《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doc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湘发改高技[2008]10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落实《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为加强基础研究和产业研发间的有机衔接,强化产业技术源头的创新体系布局,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采取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



(三)开展重要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凝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



(五)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三)省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省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五)组织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制省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核准,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期内,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建成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另发),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验收,并做出验收批复。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制订《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对省工程实验室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表彰或惩戒。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如需变更或调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项目申报单位和主要依托单位如需变更或调整,须按照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湖南省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nan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X”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五、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六、节能及环保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服务与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附件



1、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意见



5、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改委拟组织布局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为做好我市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在《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布局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



二、申报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该领域中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2、拥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3、拥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



4、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报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高技[2006]472号)和《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08]1046号)文件精神,编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方案,报所在区县(市)发改局或园区产业主管部门,由区县(市)发改局或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行文上报我委。



2、请各区县(市)发改局及园区产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组建方案,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条件,于2013820日(星期二)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上报我委,过期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话:073188665549



E-mailgxc8665549@163.com





申报流程:企业 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 市发改委省发改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11]1215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等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3)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22号令)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O一一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省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宏观指导、组织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30日。



第五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本省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3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市(州)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年销售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依据初评结果,择优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结果进行发布。



第七条 已是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在企业技术中心快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全年和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情况表》,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所填内容和数据应真实有效。



(二)数据初审。市(州)发展改革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4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逾期一个月不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情况表;



5、企业年销售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级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评价得分 65分(含 65分)至60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科技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对省认定2年以上且特别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参考本办法,开展市(州)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











四、科技厅



湖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湘科农字[1997]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第一个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的科技开发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兴农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我省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 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是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加速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促进丘岗山地综合开发,加强星火科技扶贫开发;抓好星火人才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条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以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为重点,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龙头企业、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实现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省星火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科委都要建立和健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并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湖南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委星火办)归口管理全省星火计划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星火计划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组织评审、申报并管理、实施全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省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省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地、州、市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筛选及其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八条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当地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科技开发为先导,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作用的星火项目。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密集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星火计划深入实施的核心环节。



第九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以科技开发为动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从转化本地资源优势出发,加强技术、人才、资金、管理集成,体现鲜明的科技特色,有效带动当地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



第十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开发,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形式,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解决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十一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形成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与整体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降低物耗、能耗、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附加值的良好发展机制。



第十二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与建设能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相配套,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实施和考核验收程序见《湖南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星火技术密集区



第十四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动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科技、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五条 密集区建设的宗旨: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农村区域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工业化、现代化和小城镇建设做出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周围及同类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要按照农村经济现代化方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与当地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新型经济区域,并在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密集区内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劳动者素质明显高于当地及同等条件地区。



第十七条 密集区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需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要求,在避免重复、突出特色、强调示范的原则下进行安排和布局。



第十八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密集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密集区内必须具有2个以上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密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引导示范需求和相应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密集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实现密集区发展的目标规划。省科委对密集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密集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重点扶植能带动支柱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建设由地方政府申报,实行先实施、后评估考核认定制度,即经国家(或省)科委意向性认定的密集区,在地方组织实施后,由国家(或省)科委组织评审考核、认定、挂牌。具体申报、审批、实施、考核、评审、认定程序见《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五章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第二十二条 建设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乡镇经济,把乡镇经济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农村提前实现小康作出示范。



第二十三条 示范乡镇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合理、经济发达、人民生活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社会主义新乡镇。



第二十四条 示范乡镇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择优支持,滚动发展。具体申报、审批、实施、管理、考核见《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星火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形成支柱产业和密集区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第二十六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或可能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生长点的项目,特别是区域性支柱产业开发的龙头项目。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和工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投入产出比和产品附加值和投入产品比较高。



3、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产品寿命长,销路好,市场前景好,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承贷信誉,并具备银行所规定的信贷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变能力,并具有承担项目的各种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申报



1、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委申报,经逐级筛选上报,由省科委优选、评审、认定。省直单位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科委评审认定;申报国家级星火项目,由省科委从省级项目中遴选评审后,上报国家科委认定。



2〉凡需申请科技贷款的星火项目,各级科委在筛选上报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各级银行的衔接,实行双向申报。



2、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科技开发贷款建议书》,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鉴定证书(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用户意见、销售合同(或意向合同、函件)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需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国家科委印制的《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申请国家专项贷款的项目,还须填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时间



各地、州、市科委于每年8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将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材料一式四份报到省科委星火办,于12月上旬将申报国家专项贷款的项目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星火办。



第二十八条 项目筛选评审



筛选评审内容:



1、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实施可能性大,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技术起点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



2、市场可靠性。产品销路好,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经济效益显著,对效益巨大,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优先安排。



4、项目可行性。原料、厂房、水、电、气、交通等基础条件好,生产要素配置优化,有利于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开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易于形成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认定



1、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委星火办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原则、专家评审意见及当年项目控制数等,对各地、州、市科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下达星火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2、认定优先原则



1〉技术水平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效益巨大,示范性强,辐射面广,能形成规模经济的项目。



2〉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带动农村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集团的项目。



3〉出口创汇外向型产业开发项目。



4〉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开发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三十条 计划下达



省科委将认定的项目编制成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地、县科委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申报科技贷款的项目,由省科委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各地、州、市科委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银行要求作好贷款申报工作,并尽快将贷款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二、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星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施,各级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订《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五份),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会同地方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委托地方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计划的调整



计划下达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计划时,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随意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科委审核行文调整。国家级星火项目的调整要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掌握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加强计划管理,各级科委要认真执行星火计划年度报告报表制度。



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表包括:国家科委印制的《星火计划执行报表》、省科委印制的《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省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星火技术密集区情况统计表》、《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情况统计表》、《省星火人才培训情况统计表》。项目承担应认真填报《省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国家级项目单位还应加填报《星火计划执行表》;地、州、市科委填报《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省星火人才培训情况统计表》;《星火技术密集区情况统计表》和《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情况统计表》由承担单位填报。



各地、州、市科委负责将本地区的全部年度报表于每年15日前汇总报省科委星火办。



三、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经实施具备验收条件的均需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见《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科委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星火周转金,起宏观引导作用;部分开发项目、星火培训和示范乡镇项目可安排少量拨款。各级科委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不断壮大。



第三十七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开发和人才培训等。星火基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贷款要严格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若自行改变原计划,挪用经费或任意抽调骨干人员等,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省科委将终止项目,收回星火基金。银行发放的贷款,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金的偿还



1、省科委安排的星火基金,除部分拨款外,
均要按《湖南省星火科技开发基金发放、回收合同书》中的规定偿还。到期不偿还,除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将加罚逾期滞纳金。



2、各级科委要认真做好星火基金的偿还催收工作,
对基金回收好的地、州、市、县,省科委在次年安排计划时将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具体实施见《湖南省星火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重点星火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省科委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省科委将继续实施“湖南省星火奖”、《湖南省星火企业家评选表彰试行办法》、《湖南省星火明星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和《湖南省“青年星火带头人”的评选表彰暂行办法》。获奖人员可按国家、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继续实施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星火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科委负责解释。19872 22日湖南省科委印发的《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湘科计字[2002]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探索一条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工程中心是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批方式进行。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 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 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 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六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三) 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组建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十一五”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重要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指南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 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一流或领先地位;



(三)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四)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五) 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六) 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我省工程中心“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 有规模:依托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企业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



(二) 有机构: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  



(三) 有人员:拥有3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四) 有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来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或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五) 有能力: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科技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在世界相关国家注册者从优。



(六) 有成果: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申请单位按照工程中心年度计划指南填写《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申请表》,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地市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



(三) 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各专业业务处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室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并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向发展计划处提出推荐意见。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同行技术专家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 重要性评价。工程中心所在行业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工程中心的影响力进行评价。



(二) 必要性评价。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义。



(三) 可行性评价。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的时机是否成熟,组建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问题。



(四) 依托单位实力评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在行业的地位与能力。重点对依托单位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化、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对依托单位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和必要条件(《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收到审查推荐意见后,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 组建目标评价。主要依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从全省整体布局方面,是否符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



(二) 组建任务评价。组建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 运行机制评价。主要对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独立运行和对外开放机制以及专家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是否符合工程中心建设标准。



(四) 经费预算评价。主要对资产规模、财务运行状况、研发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 成果效益评价。重点对工程中心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厅领导审定,确定立项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省科技厅立项批复,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批,签订计划任务合同。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选定和调整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确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



——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



——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程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 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 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数应不少于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 在项目申报、中间实验和技术开发等方面,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 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



(五) 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7个月,即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间;



(六) 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 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省科技厅每年对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向省科技厅上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写《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然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组建期需延长的,必须在建设期满期1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延长期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 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二)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 向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提交上述材料;



(四)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五) 专家小组提出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写相应的评估报告,并报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后,下达验收结论通知。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统一制定牌匾。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评估,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资格,不再提供政府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组建计划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的实现度。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原则。主要内容是:



——在行业中地位与影响;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



——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



——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



——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



——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为优秀的和良好的将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整改类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连续二次被评估为整改类的,直接取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三十二条 承担工程中心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我省或国家科技评估项目。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以政府拨款引导性为辅。省科技厅通过立项组建的工程中心安排适当引导性补助经费,分年度支付。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必须依照《组建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三十五条 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工程中心通过省科技厅申报承担的国家的重大项目,省科技厅将酌情匹配经费。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四十条 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省科技厅有关人员出访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湘科人字[2006]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该专项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高层次科技创新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培养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而设立的,针对我省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资助的专项计划项目。



第三条 设立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我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支持其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并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管理纳入我省科技计划管理范围,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项目设一般项目(A类)和重点项目(B类)两类。面向我省所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4、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所研究课题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七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申请者均需填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项目申请表》和有关附件,由各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统一上报。



第八条 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申请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资助项目名单;再由省科技厅审查、确定资助对象和项目;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本专项计划管理部门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然后下拨资助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条 列入资助专项计划的博士后,由所在单位加强资助项目的管理,省科技厅和省人事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制管理方式,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定好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站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和检查。对配套资金不到位和资助经费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本资助专项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承担单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初步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本资助专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凡获得本专项计划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应标注“湖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专项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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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博士后,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共同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留湘工作的优秀博士后,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将优先考虑纳入湖南省有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并推荐其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经费及用途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A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4万元人民币。其中,省科技厅出资2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2万元,经费一次性下拨。重点项目(B类)资助经费为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其中,省科技厅出资5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5万元,经费按合同约定下拨。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工作,适当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项目资助经费的自主权,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科技厅和省人事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人事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申报流程:申请者→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湘财企[2008]4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8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主要支持方向是:



l、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科技支撑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政策引导类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4、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5、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二)重点支持领域是:



l、现代农业;



2、新材料;



3、先进装备制造;



4、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



5、生物与医药;



6、现代交通运输;



7、能源、资源与环保、公共安全。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四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支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避免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埋,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建立健全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厅



1、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会同省科技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发项目经费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



3、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4、拨付项目经费;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省科技厅



1、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重点等具体事项;



2、编制年度项目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3、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4、下达年度计划任务;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市州财政局、科技局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其余项目科技局组织申报,并送财政局备案;



2.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前相关工作;



3、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文件,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组织单位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2、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监督检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费是指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调研、科学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九)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在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500800元/人天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3004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 60100元/人项执行。



(十二)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3%,其中项目总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 5%。



(十三)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核定年度预算,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经费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承担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审核汇总后,随同科技计划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建立重大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重大项目经费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课题的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科技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六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决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财务审计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讨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京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预算、决算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省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无偿资胁除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进相关检查报告。省立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从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不按时到位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以前年度拨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六条 对已获得科技支撑计划(含原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二条 对已获得科技支撑计划(含原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取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士群体对我省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的依托单位为有关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是依托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创建院士工作站,以增强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水平为宗旨,以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引导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实质性参与。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二)对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三)为设站单位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



(四)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设站单位或省内其他



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合作开展科研项目;



(三)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安排科研合作专项经费和院士工作站运行经费,为每位签约院士至少配备1名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制订院士工作站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报设站的,其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申报设站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建有至少一个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站;



(三)申报单位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合作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申报单位制定了3年以上院士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五)院士工作站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允许企业与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3家,联合组建院士工作站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工作站筹建情况、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以及《申请表》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照设站条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赴现场考察核实。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正式授予湖南省××(设站单位简称)××(专业学科名称)院士工作站称号。院士工作站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评估与考核:



(一)每年年底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院士工作站资格。



(二)院士工作站3年有效期满,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度、设站基础条件等。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合格的,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23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金融体制和管理改革创新,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的根本要求;是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有效保证;是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实现“两个加快”的战略选择。



二、创新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政产学研相结合。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产权参股、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领域。逐步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三)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中小企业监管服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联络机制,协同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相关支持政策与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高新区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和担保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三、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四)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体系。发挥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出台和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政策,通过基金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投资机构、地方政府共同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引导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共担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绩效奖励。



(六)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发挥湖南高新麓谷天使基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天使基金风险管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盈利退出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



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体系



(七)支持新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发展。



支持商业银行将科技产业密集地区设立的机构网点打造成科技支行。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独立考核奖励机制和业务协同政策,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



支持科技担保公司发展。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注入和补充机制,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损失补偿机制。支持具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各银行对科技担保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



支持在科技产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小额贷款服务模式和流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设立科技金融租赁公司,为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设备租赁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与各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



(八)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版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信用贷款等信贷业务,支持开展软件外包贷款、集成电路贷款、文化创意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多个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参与的集合贷款产品,对产学研战略联盟、技术联盟、销售联盟以及紧凑的上下游企业自律组织联盟进行集合授信支持。



五、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融资。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为拟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开辟绿色通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发展步伐。



(十)支持国家高新区开展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强对申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深化高新区与券商的合作,做好企业的动员、组织和辅导工作,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公开转让提供便利。加大科技计划项目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高新区出台相应政策。



(十一)推进股权、技术产权交易所建设。建立股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股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向本省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知识产权、技术产权登记评估服务,企业(个人)信用服务,产权交易等科技金融创新服务。



(十二)支持企业发行债权市场融资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支持各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产品,形成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



六、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十三)完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不断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将保险服务拓展到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鼓励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财产保险类、责任保险类、信用保险类及科技人员保障类等保险。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十四)实施科技保险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部分补助。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和市州政府、高新区共同参与建立湖南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和协调会商制度,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定期就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沟通信息和交流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新领域的意见》(国防发财)〔2012739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引导与鼓励各市州、高新区出台配套政策,为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提供保障。



(十七)培育科技金融创新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湖南省“百人计划”等各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吸引高端人才进入创新创业领域。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创新创业人才。



(十八)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依托湖南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归集和整合工商、税务、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十九)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发挥专业优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服务、金融创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多方位服务,形成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



(二十)创新科技金融组织服务模式。建立由海内外科技专家、金融专家、科技企业经营者等组成的科技金融专家库,鼓励各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金融专家,开展融资产品设计、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分析等科技金融专业服务。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联盟;定期举办科技金融沙龙,为科技和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架设桥梁。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



(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六)提高人曰素质,保障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



(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担单位。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作价人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省级重点



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村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其资金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经费,用于引进、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大型项目的投资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当作为其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调查、考察、试验、研制等科学方法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所取得的具有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等特点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应用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10l日起施行。19944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同时废止。













(五)安监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企[20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配套投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3、科技引领。围绕“科技兴安”,突出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示范引导。支持推广示范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



2、安全生产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



7、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8、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9、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



10、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



11、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州及所辖区(县)项目由市州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省安监局提出初步计划。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市州县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下达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财企[20084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安 湖南省



于申2014年度安全生产财专项资目的通



各市州、省直管县安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6号),现就2014年度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支持范围



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3、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5、安全生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



其中对市(州)、县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执法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对省属企业重点支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二、申报对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限报一个项目。



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所有项目申报文件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资料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1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省安全监管局对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1、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登录“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资料。



2、登录方式:①从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unansafety.gov.cn)右下角链接“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②从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nczt.gov.cn)右下角链接“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③直接登录“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登录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



3、市县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作为管理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请自行在“湖南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如果管理用户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登录“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首页后,注册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



(二)规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为《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包括基本信息、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申请理由三个部分。项目资料是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请项目申报单位认真组织填写,不得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严把审核、审查关。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申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书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进行认真审查,进行初审论证,严格把好审核关,并执行以下具体要求:



1、不在支持范围内的项目,不推荐申报;不得以相同内容多头申报。



2、各县(市)限报1个项目,不得多报。



五、有关要求



1、本次项目申报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首次网上申报,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协调解决申报中的问题。



2、申报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省财政厅联系。联系人:省安监局规划财务处,喻成刚,0731-89751268;省财政厅企业处,刘天学,0731-85165299





                            20131120



申报流程:企业→县安监局(联系电话:88980772)、财政局→省安监局、财政厅











(六)煤炭管理局



关于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煤矿技术改造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622号)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度煤矿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重点支持范围



1. 煤矿安全救护或安全抢险救援体系建设;



2. 煤矿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3. 数字煤矿市县平台建设;



4. 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建设;            



5. 科技推广和新产品研制开发。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职能,需加强煤矿安全相关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任务的区域基地(救护队);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科研、设计工作,以及为煤矿研发制造安全装备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限报1个项目。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煤炭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项目控制在12个。



所有项目申报文件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省煤炭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资料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12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省煤炭管理局对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四、申报要求



1.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登陆“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项目资料。



2. 登录方式:从湖南煤炭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192.168.80.100)右下角链接“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nczt.gov.cn)右下角链接“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3. 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局作为管理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请自行在“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如果管理用户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登录“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首页后,注册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 



4. 规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为《2014年湖南省煤炭产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及资金构成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落实情况、中央、省直部门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情况、项目投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效益情况六个部分。项目资料是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请项目申报单位认真组织填写,不得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5. 严格把关。申请单位要认真组织申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五、其它事项



1.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安排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对往年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未达要求及预期效果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不予支持。



2. 不属支持范围内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相同内容多头申报。



3. 本次项目申报是首次网上申报,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协调解决申报中的问题。



4. 申报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省煤炭管理局:卿启辉      联系电话:0731-82765031



省财政厅:刘天学      联系电话:0731-85165299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7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煤炭行业办(联系电话:87821697)、财政局→省煤炭管理局、财政厅











(六)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38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贸出口发展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开放战略,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第五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扩大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支持企业参加鼓励类国际性商品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4、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5、支持设立境外公共销售平台。



(三)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构建符合WTO原则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服务于进出口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六)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对我省自主出口品牌进行公共宣传和推介给予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重点课题研究、业务培训。



(八)支持省本级开展促进外经贸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外经贸发展资金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七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在每年5月进行集中审批。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申请使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同时抄报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九条 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商务局外经贸科(联系电话:88980781)、财政局→省商务厅、财政厅













四、国家级文件



(一)工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年度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1015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31日前,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小企业关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O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O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财政局→市工信委、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家工信部、财政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件下载:



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5/P020110505629359860403.xls



2 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xls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省经信委→国家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汞削减、高毒农药替代



清洁生产工程备选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3] 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实施汞削减、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重点工程,从源头削减汞、高毒农药使用(生产)量和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请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汞削减、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项目筛选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汞削减备选项目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干电池、铅锌冶炼、温度计和体温计、废汞触媒及含汞废渣回收利用等企业,采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实现大幅削减汞使用量和回收汞资源的项目;



高毒农药替代备选项目范围:采用低毒农药产品对原高毒农药产品进行替代生产的项目,或对原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大幅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产生量的项目。



  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年至2015年。



  二、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含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工艺、装备;



  2.项目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3.项目采用技术参照但不限于国家发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技术;



  4.已申报或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明确注明;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



  1.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备选项目实施后汞使用量削减50%以上;



  2.荧光灯行业备选项目实施后主要荧光灯产品汞含量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逐步降低荧光灯汞含量路线图》公告中的目标要求;



  3.电池行业备选项目仅限无汞电池生产项目;



  4.铅锌冶炼行业备选项目冶炼烟气汞去除率70%以上;



  5.体温计备选项目仅限非电子类无汞体温计生产项目;血压计备选项目仅限非电子类血压计的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实施后汞使用量削减30%以上;



  6.废汞触媒、含汞冶炼渣等回收利用备选项目汞回收利用率90%以上;



  7.高毒农药替代备选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农药定点生产企业,重点支持防治蚧虫、抗性棉铃虫、根结线虫、地下害虫、水稻象甲、水稻螟虫、仓储害虫、小麦蚜虫等高毒杀虫剂替代产品项目,除草剂、杀毒剂高污染工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农药剂型优化、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等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项目实施的效果等,并附备选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备选项目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填报备选项目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信誉证明等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备选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备选项目,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请于20139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备选项目汇总表、备选项目申请材料纸质版两份、电子光盘两份)邮寄至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五、联系方式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联系人及电话:庄相宁  010-8488571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中国化工大厦504室,100723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郭庭政  010-68205339



附件:1.备选项目汇总表.xls



    2.备选项目申报表.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93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电力能源科(联系电话:87808389)→省经信委→国家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4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全国物联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以“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创新驱动、重点跨越”为原则,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物联网对稳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加强技术创新,注重应用牵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推动物联网规模化应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力量,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将应用与研发紧密结合,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坚持需求牵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大力支持示范效应突出的物联网系统研制,着力解决节能减排、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问题。



  (三)坚持创新驱动。瞄准物联网技术前沿,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围绕国内产业急需,着力突破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四)坚持重点跨越。突出重点、力求突破,加强物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积极培育大企业,推广大应用,形成大平台,引导和带动物联网更好地促进生产、走进生活、造福百姓。



  二、支持重点



  (一)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1.芯片类项目



  (1)基于ETC5.8G RFID芯片及模块研发



  重点支持发射功耗小于30mA、灵敏度小于-60dBm、读取时间小于150毫秒、通信距离大于10米、兼容国家技术标准等ETC专用5.8G
RFID
有源芯片及模块研发。



  (2)超高频(UHF)读写器芯片的研发



  重点支持发射频率范围840-960MHz、数据速率达到640kbps、识读速度达到每秒150个标签以上,符合我国超高频电子标签无线频谱规范的RFID读写器芯片的研发。



  (3)车载多功能识别和处理模块研发



  重点支持在正常交通条件下识别正确率不小于98%、双向认证加/解密、能够实现车辆定位与跟踪、移动通信、多媒体处理、安全防盗等功能的车载识别和处理模块的研发。



  (4)低功耗射频SoC芯片研发



  重点支持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的低功耗射频系统级芯片(SoC),功耗小于10毫瓦、工作频段在GHz以上范围、可以在国内0.18微米CMOS工艺线流片的低功耗射频SoC芯片的研发。



  2.传感器类项目



  (5MEMS多功能运动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同时具有陀螺仪和加速度计综合功能的MEMS传感器的研发,微陀螺仪量程在±250°/s,偏置误差≤0.5°/s,微加速度传感器量程在±5g,零点误差≤50mg



  (6)环境监测领域高性能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能同时实现水温、溶解氧、Ph值、水位、盐度和浊度等指标探测传感器,具有自识别、自标定、自校正、自动补偿等功能,平均寿命不低于3年的环境监测领域高性能传感器的研发。



  (7MEMS多功能红外气体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可同时对SO2NO2等关键大气污染物和COCO2CH4等多种气体进行检测,可用于大气环境、矿井井下安防等检测与监控的MEMS多功能红外气体传感器的研发。



  (二)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



  1.工业制造领域



  (8)煤炭、石化、冶金、汽车、大型装备等行业生产运行综合管理系统研制及应用



  重点支持面向煤炭、石化、冶金、汽车、大型装备等行业生产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研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管理、决策、安防监控和故障报警等综合功能。系统应用范围不少于2个大型企业,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2.交通物流领域



  (9)企业物流作业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物品自动识别、仓储管理、分拣管理、配送管理、在途跟踪等综合功能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企业物流作业标准化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应用规模不少于5000万件商品,实现管理智能化。



  (10)车载安全监控及节能系统研发及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车载安全监控及节能技术与系统的研发。安全监控系统在汽车行驶速度达到150km/h时仍可实现安全监控,并提供远程、中程、近程实时碰撞预警。节能系统能利用交通状况、道路条件和车辆状态等信息,通过对发动机、制动系统辅助控制和提示等方式,实现车辆节能降耗。系统应在2-3个省市开展应用示范,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节能环保领域



  (11)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物联网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对烟尘、总悬浮颗粒物、PM10PM2.5等综合数据监测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数据实时发布、便捷查询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开展示范应用,监测点不少于500个。



  (12)重要河湖的水质量监测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时检测水、声、气各项指标的水质量监测系统和管理平台,能够实现区域水环境的综合分析和预警管理,在3个以上河流、湖泊实现示范应用,监测点不少于1000个。



  4.安全生产领域



  (1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民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跟踪管理、有效监控和安全预警功能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应用范围不少于5个民爆企业,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商贸流通领域



  (14)肉类及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肉类从养殖、屠宰、分捡到物流运输、分销零售,婴幼儿乳粉从奶牛养殖、乳品加工到取样、贴标、销售等全过程管理的追溯系统研制。示范应用覆盖养殖场10家以上,前端养殖监测不少于5000头,识别标签不少于10万个。



  6.城市管理领域



  (15)电梯运行状态安全监控物联网系统研制和应用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对电梯的远程监控、远程管理、远程传输和远程服务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建立电梯运行监控、异常状态预警、报警和敏捷响应的平台,能够形成相应的接口规范,实现区域化应用,监控电梯不少于500部。



  (16)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监控管理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对地下管网、供排水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监控及管理的系统研制,实现状态信息的实时采集、在线监控、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示范应用的监控管网大于50公里,监测井口点不少于1000个。



  7.民生服务领域



  (17)远程家庭安防及监护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家庭安防、老人及儿童看护等物联网技术研发和系统研制,能够通过便携式或小型化的人体生理和运动传感器及图像监控设备,实现对老人、儿童的全天候监护,对家庭燃气、用电、防盗等具备预警作用,应用规模不少于2个小区,服务对象不少于500户。



  (18)医院和社区医疗及健康服务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医院临床诊询智能服务和医疗安全监管服务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实现移动查房、护理、输液等,以及对医疗环境、流程、患者安全、药品监控等功能,并在信息化基础好的三级医院应用。重点支持社区医疗及健康服务系统研制,实现生理信息采集、远程诊断及会诊、电子病历档案管理等功能,示范应用于5个以上社区医疗点,活跃患者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并配备相应医护人员。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1311日前成立的企业,具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未完成201120122013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和稳定的盈利模式,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能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形成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能够实现产业化,达到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的紧密结合;能产生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能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三)具有前期的研发基础或技术储备,充足的研发或应用推广经费,良好的工作或合作机制。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项目须与使用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和一定的示范规模,并得到相关应用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www.iotfund.org.cn)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3)。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纸质文件应做到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其中纸质版项目申请表由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生成。



  (二)地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4个。



  (四)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4530日前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通过网上填报后生成并打印)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51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包括手机)。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高技术处



  电话:01068205237  01066089046(传真)



  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邮编:100846



                                                         
                   2014年5月4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pdf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pdf



   3.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pdf



   4.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pdf



 



申报流程:企业县工信局信息化科(87907681)、财政局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家工信部、财政部











(二)发改委



关于做好国家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



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工信局:



根据《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重点



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和《关于做好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等文件规定。重点支持工业各行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装备水平,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



二、项目申报的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微型企业);



2.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备案或核准,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4.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申请报告内容



(一)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4.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8.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1.各县(区)发改局、工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的重点,结合全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强沟通,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和工信委。



2.各县(区)要严格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填报软件、表格的完整性,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软件不规范、表格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



3.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各县(区)限报2个,于1112日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项目申报文件一式六份分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填报软件通过电话索取)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工信局→市发改委、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









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专项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22961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央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预备通知》(湘发改工[2012]1875号),为做好此次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的最新科技成果实现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新产品开发等产业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



(二)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成果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含国家级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不含国家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如项目申报企业不是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需出具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土地项目)、自有资金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五)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七)项目投资进度不超过50%



二、支持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微型企业),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含)。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5%计算,采取一次性核定,分年度考核拨付的方式,原则上当年下达应拨付资金的50%,第二年对项目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和评估情况,再下达其余补助资金。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当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资金安排范围。



三、申报要求



请各区县()发改及各园区产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认真把关,择优推荐(该专项项目与产业振兴专项项目和2013年中小企业项目不重复申报)。各部门报送数量不超过1项,于1211日前将项目推荐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参照湘发改工[2012]1683号要求编制)、项目汇总表及项目情况表(由新版专项管理软件填报生成,软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页-在线办事-资料下载栏下载)的纸质版和电子版(tup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或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及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到市发改委,过时不予补报。(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相关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或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及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装订到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或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及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要单独装订成册)。





联系电话:    0731-88665532 



              gyc532@163.com



                            



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工信局→市发改委、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9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财政厅()、财务局: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1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九)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十)项目在20129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全部通过项目所在地地方上报。



以前年度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必须抓紧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2010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确实有客观原因的,必须说明情况。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本地区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5、项目申报单位最近一个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送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各1份)。



(四)报送时间。请于20121120日前,将2013年备选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以前年度项目清算申请材料于2012930日前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话:010-68502453   6850584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100824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电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201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717 





申报流程::企业→县能源局(联系电话:88980699)、财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局→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



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6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有关要求,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特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申报程序,我委拟从2014年起,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同)申报范围和方式。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重点是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包括:高效电动机及其控制系统、高效燃烧及换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及传热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生产及试点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利用等装备;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机动车尾气治理装备和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产业化生产项目;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仅限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家庭废旧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项目)。



(二)专题项目



1、重点节能工程。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为主要内容的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道路照明改造示范、建筑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2、海水(苦咸水)淡化及重大节水项目。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园区、海岛)海水淡化项目,苦咸水、微咸水淡化试点城市建设项目,重大节水项目。



3、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项目。我委已经批复的4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中,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对创建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的重点支持类项目。



4、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相关地区农作物秸秆(含棉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代木(人造板、木塑)、秸秆炭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纤维原料、秸秆清洁制浆、秸秆生产食用菌、秸秆生产有机肥等。不包括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



5、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项目。我委已批复的24个示范基地重点支撑的示范项目和26家骨干企业承担的示范项目。



6、湘江流域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



专题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促进部分困难地区努力完成“十二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1、大气污染治理类试点。选择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含青岛市)、安徽省7个省区市,开展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



2、特别困难地区节能类试点。选择海南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5个困难省区,开展以推动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为主要内容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其中,青海省节能重点项目在综合类打捆试点中统筹考虑)。



3、综合类试点。选择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开展综合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选项范围为本地节能重点工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示范以及重大环境治理项目。



二、选项条件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



1、产业化示范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解决节能环保关键共性问题。



2、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明晰。



3、有相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4、承担项目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项目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二)专题项目



1、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海水淡化、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效果明显。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创建项目年废弃物循环利用量5000吨以上,再生资源年深加工量1万吨以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能够有效解决历史污染问题。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有效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企业银行信用级别较高,项目资金落实。



5、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三)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



1北京市等7个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重点支持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非电行业)项目、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节能项目(含燃料替代)、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选项范围参照专题项目)。



2海南省等5个省区市节能打捆试点项目应为本地区节能量较大、具有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节能项目。



3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综合打捆试点项目应符合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属于国家和本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划、方案支持的重点领域。其中,青海省应优先考虑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4、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的地方,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由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联合上报备选项目,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二)审核把关和数量控制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几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对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限制申报。



3、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原则上每个地区申报不超过1个。



专题项目请严格按照专题范围、选项条件、限报数量,以及相关规划、方案要求组织申报。超出专题范围、超过限报数量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应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控制申报项目数量。除福建省、青海省外,试点地区仍可按要求申报试点范围外的专题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各地发展改革委(或联合经信委)上报的申报备选项目正式文件及备选项目汇总表(一式七份)。备选项目汇总表中应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能评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按分类和优先顺序排列(样表见附件二)。其中,秸秆综合利用可打捆为一个项目,附表标注的审批项可省略。



2、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专题项目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 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需提供资质证书的影印件并加盖公章)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试点地区申报的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以及专题项目中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不需要逐项报送项目单行材料;如果试点地区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或者除福建、青海以外的试点地区另外申报试点范围以外的专题项目,则仍需逐项报送项目单行材料。



3、申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还需单独报送本地区201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包括秸秆可收集量、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率、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目标任务、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等,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承诺书。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4429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四、计划下达方式及补助比例



我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



(一)对符合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和专题项目,将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并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别在我委“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目(节能环保项目)、“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科目和“重大环境治理”科目中安排,另行下达投资计划。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但未予安排的项目,将自动转入相关专题项目和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中统筹考虑。



(二)对相关试点地区申报的试点备选项目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将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投资规模、续建(2013年已复函尚未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规模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在明确责任、目标、补助比例等要求的基础上,在“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环境治理”科目中安排,采取打捆下达投资计划方式。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我委(环资司)备案。



(三)为切实发挥中央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的补助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最高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专题项目和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试点项目,原则上仍按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8%10%12%进行控制,且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鼓励相关地区集中地方专项资金,同步配套支持相关打捆下达投资计划的试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等,不得他用。



附件()1、专题项目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备选项目汇总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2014331



申报流程:企业→县能源局(联系电话:88980699)→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司的通知,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了“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该专项按照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重点支持突破制约工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为做好我市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专项扶持重点:一是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发挥科技对技术进步的支撑作用,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技术设备自主化;二是产业调整升级,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产品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三是服务三农保障民生,发展疫苗、医疗器械、多功能材料及专用设备等,突出对三农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支撑作用;四是发展高端制造业,开发对产业结构和优化升级带动作用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五是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自主化。



2、专项安排要突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力争在制约工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关键共性方面实现突破。对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涉及的行业项目,除有重大技术创新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3、对于符合专项扶持重点的项目,请抓紧委托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于79日下班前上报我委工业处。项目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发至如下邮箱。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各市州发改委、经(工)信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就通过国家初审的2013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题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材料上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选项目范围



通过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初审,原则同意列入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的备选项目(备选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项目审查程序



备选项目名单中,备注标有“委托地方”字样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委托省发改委、经信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论证后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审核后予以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表备注未标有“委托地方”字样的项目,需按要求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由两部委联合组织评估论证。



三、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单位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申请的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曾经承担过的中央投资项目的进展及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所附项目核准(备案)、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节能评估、贷款承诺函等文件、资料须齐备。资金申请报告严禁虚报项目建设规模、增加与支持方向无关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得超过原上报项目情况表中的投资规模(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详见附件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书、双面印刷,并在书脊上标明省份、企业、项目名称。



四、项目材料报送要求



(一)中央评估项目



各市州发改委、经(工)信委于322日前,将中央评估论证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所附资料、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项目顺序应与项目计划先后顺序相同)的纸质版各一式1份、电子版光盘1份分别报送至省发改委工业处、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另备资金申请报告和所附资料纸质版5份交评估机构,供国家评审使用。



(二)委托地方评估项目



有关市州发改委、经(工)信委于329日前,将委托地方评估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批复文件代拟稿(格式见附件3)、以及下达专项投资计划的申请文件(包括项目汇总表)的纸质版各一式1份、电子版光盘1份分别报送至省发改委工业处、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另备资金申请报告和所附资料纸质版5份,交评审现场使用。



各地发改委须将本地区所有“委托地方”项目通过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2010322日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从投资司主页软件下载栏中下载)录入电子数据,并将导出的imo文件报送至省发改委工业处(填写规范见附件4,须严格按照规范填报,否则可能造成投资计划无法下达)。



省发改委、经信委拟于4月初采用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对委托地方评估项目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将对“委托地方”项目的批复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审批工作不合规的项目,将不予下达投资计划。



五、其他要求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中央评估论证项目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各市州发改委、经(工)信委须继续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个季度初(分别于147103号前)将上季度信息报表报送至省发改委工业处、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信息填报模板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你们)。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李 进 0731-89991056



邮 箱
1016673932@qq.com



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唐 勇 0731-88955499



                    邮 箱 abc2212144@126.com





附件:



1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备选项目表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项目批复文件基本格式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IMO文件)填写规范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县工信局→市发改委、工信委→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专题





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



(一)汽车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能力建设和产业化



1、高效发动机:高效汽油发动机、高效柴油发动机;汽油机增压器,高压共轨系统(电控高压共轨喷射系统、电控直列式喷油泵、电控高压单体泵及喷油器、喷油嘴),后处理系统等。



2、先进变速器:双离合器式自动变速器(DCT)和自动控制机械变速器(AMT)及其关键零部件。



3、整车开发设计:动力系统匹配和整车系统集成技术等。



4、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汽车等电子控制系统,车身总线控制系统,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电控智能悬架,电子驻车系统,电控助力转向系统,自动避撞系统,电子油门,车载故障诊断仪(OBD),新型节能冷却系统,热管理系统,混合动力汽车机电耦合系统等。



5、其他关键零部件:随动前照灯系统,LED前照灯,氮氧传感器,数字化仪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驱动车桥及重型载货车车桥,空气悬架,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高强度钢车轮及车辆零件,载重车后盘式制动器等。



6、汽车轻量化:轻金属结构专用运输车辆,超高强度钢热成形及内高压成形汽车零部件生产线。



(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开发能力建设和产业化



动力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现有重点企业)、电池正负极材料(现有重点企业)、装备、隔膜、电解液()及添加剂,电机及驱动系统,电动车用大功率电子器件及功率模块,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汽车专用减速装置等。



二、装备核心能力提升



(一)装备核心基础能力提升



1、关键机械零部件:轿车三代轮毂轴承单元和重载卡车二代轮毂轴承单元、高速动车组轴承、高速、高精数控机床轴承及电主轴、高速列车齿轮传动装置、节能环保自动变速器及关键零部件、船用大型齿轮传动装置、工程机械用高压液压元件及系统、气动元件及系统、干气式机械密封装置、汽车发动机与自动变速箱用链条、汽车发动机紧固件、悬架弹簧、高光无痕与叠层旋转大型塑料模具、高强度粉末冶金零件等机械基础件。



2、高性能电力电子元器件:MEMS传感器、智能型接近传感器,智能型光电传感器,视觉传感器,高精度绝对编码器,高精度流量传感器,多参数传感器,分析仪器用高精度检测器,传感器无线通信功能部件,巨磁阻传感器芯片,工业传感器,大功率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碳化硅基片。



3、先进制造工艺:针对汽车、工程机械、机床、大型石化装置、船舶等关键零部件和机械基础件制造所需的铸、锻、焊、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制造工艺。



4、结构及工艺材料:高压精密液压铸件用铸铁,密封材料,绝缘材料,复合材料,仪表功能材料,新型焊接材料,工艺耗材。



(二)重点领域装备水平提升



1、石化国产化依托工程装备产业化:百万吨乙烯成套装备、环氧乙烷大型反应器等。10万吨/年以上大型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等。



2、现代农机装备制造能力提升:现代、高效大马力拖拉机及电控系统、动力换挡变速箱、电控湿式离合器等关键零部件;新型高效大马力拖拉机配套农机具;通用、高效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大喂入量谷物联合收割机及关键零部件;水稻收获机械及高效脱粒分离装置、静液压驱动技术及装置(HST)等关键零部件;油菜收获机械;收获机械试验研究公共平台建设);自走式采棉机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节能机泵和节水灌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精量低污染施药机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



3、数控机床重点功能部件与工具创新能力建设:高档数控机床配套的滚珠丝杠、导轨、刀库、刀架、转台、卡盘等关键部件与高速、精密、复合切削工具。



4、轨道交通装备基础能力提升: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试验验证、检测等能力建设和改造提升。制动系统、检测试验装备、主辅逆变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指挥调度和监测系统等机电设备和控制系统自主化。轨道探伤车、轨道打磨车、轨道综合检查车、接触网作业车等维护检修设备。高铁轮、轴等关键零部件自主化。



5、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先进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制造。



6、千万吨级大型露天矿、井工矿及大型矿山开采装备产业升级改造。



(三)高端智能化装备发展与应用



1、核心智能功能零部件产业化:智能控制系统、智能仪表、精密仪器、工业机器人与专用机器人、精密传动装置、伺服控制机构、液气密元件及系统等核心智能功能零部件。



2、“数控一代”装备创新工程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化:通用和专用数控系统、伺服驱动装置及变频装置产业化。橡胶加工机械、印刷机械、包装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制药机械等装备数控化和智能化。石油石化、冶金、自动化物流、智能化成形和加工、建材、印刷重大智能成套设备。



(四)安全保障装备生产水平发展



1、高危场所防爆电器、高压容器泄压阀等专用安全产品或部件以及减少危险因素、实现高危场所远程控制操作的本质安全装备(产品)。



2、高层与大体量地下建筑、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灭火救援装备;空中、水上、陆上、地下机动应急救援装备;危险品泄漏、放射性污染、中毒传染应急处置设备;安全、便捷的应急仪器设备;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五)船舶配套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化



1、高技术船舶:LNG船、LPG船、高档化学品船、豪华客滚船、豪华游船、万箱以上集装箱船、冰区加强型船舶、大型工程船、大型公务船、科学考察船及高性能远洋渔船、豪华游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专业化生产、修理和改装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信息化建设及研发设计能力建设。节能、高效、清洁生产等关键技术和工艺工装的应用。



2、船舶配套设备:满足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IMO Tier Ⅲ排放要求的节能、环保、智能型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电控模块、共轨系统、电子调速器、大型排气阀杆、大型薄壁轴瓦等),船用锅炉,油水分离机,压载水处理系统,液化天然气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吊舱推进器,大型高效喷水推进装置,大功率中高压发电机,船舶通讯导航及自动化系统等船舶配套产品完善产品系列、升级换代及增加研制条件或补充专业化设施设备。船舶动力系统集成能力建设。豪华游艇开发制造及配套产业。



3、海洋工程装备:(1)勘探与开发装备:高性能物探船、自升式钻修井/作业平台,座底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船,大型起重铺管船,半潜自航工程船,全球综合资源调查船等。(2)生产与加工装备:深海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半潜式生产平台,大型固定式平台,边际油田自安装采油平台(MOPU),边际油田型FPSO等。(3)储存与运输装备:深海浮式储卸装置(FSO),穿梭油船,穿梭LNG船,海底管道等。(4)海上作业与辅助服务装备:大型起重船/浮吊,海上及潮间带风机安装平台(船),海上风机运营维护船,三用工作船和多用途工作船,平台供应船,潜水作业支持船,生活支持平台(船),修井平台(船),平台守护船,环保/救援船,海洋综合观测平台等。(5)特种海洋资源开发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成套装备等。



4、海洋工程装备配套系统和设备:(1)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水下基盘,水下管汇,水下采油树,水下防喷器,水下成橇化生产装置,水下抽油设备,水下集输管汇系统,水下设施应急维修设备,应急减灾和消防设备,ROV/AUV和多功能水下机械手,载人深潜器,海底管线切割/焊接设备,海底挖沟机,海底管线检测和维修设备等。(2)关键设备与系统:深海锚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海洋平台甲板机械,海洋平台控制系统,海洋平台电站,大型海上发电机,自升式平台钻井系统,钻井/生产隔水管,自升式平台升降/锁紧/滑移系统,海洋观测/监测仪器设备,深海通用基础件,深海探测/识别和预警装备,深海装备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反渗透海水淡化膜组器、能量回收装置、膜压力容器、海水高压泵及海水高压循环增压泵和蒸馏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等。



三、冶金工业关键产品、工艺开发应用及升级改造



(一)钢铁行业重点品种、工艺改善



1、关键钢材品种:600兆帕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高强度及高性能机械用钢、高强度建筑用钢、高强度管线钢、Q590Q960级高强度中厚板和卷板、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核电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海洋工程用钢、高压容器板、高压锅炉管、高速重载铁路用钢、高档模具钢、高速工具钢、非调质钢、大截面合金结构钢、高品质轴承钢、齿轮钢、高性能基础件用特殊棒线材、高品质锻轧材、特殊质量要求的高级无缝管、特种不锈钢以及其他特钢等关键钢材品质提升和技术应用。



2、重点工艺技术: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冷等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工艺(TMCP)及钢材强韧化、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等技术的稳定性应用,超快冷技术和工艺设备改进、强力矫直机和热处理设备升级改造。



3、节能减排:二次能源及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余热余压利用、废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污染防治、焦炉煤调湿、烧结余热发电循环利用、捣固炼焦及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转底炉脱锌、烧结烟气脱硫及脱硝、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共伴生难选冶矿综合利用及深部开采、提高烧结透气率等技术工艺。



4、资源开发利用:深凹露天矿间断连续运输工艺技术,深部铁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低品位、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技术;“直接还原-电炉熔分”工艺、氧化钒清洁生产、钒电池开发、高钛渣利用、含钒石煤资源无污染开发利用等钒钛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废合金钢简便、快速分析回收技术。



(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有效利用



1、有色金属新材料:航空航天、交通运输工具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铜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高导铜合金,高强、高韧、耐蚀新型钛合金材料,高强度新型镁合金,高性能钨钼合金、硬质合金材料,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大规格高纯稀有金属靶材等信息、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



2、矿山开发利用: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资源开发。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杂有色金属回收,有价元素的回收利用,赤泥及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多晶硅节能和综合利用新技术。



(三)稀土高效开发及应用



1、采用先进、清洁高效技术,对选矿、冶炼分离、金属制备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2、高性能稀土深加工及应用材料与器件。



3、尾矿资源和稀土产品的回收再利用。



四、新型绿色建材及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发展



(一)新型绿色建材品质提升



1、高性能新型建筑材料:安全环保、高保温A级防火外墙保温材料,轻质节能墙体材料,阻燃隔热等多功能建筑防水材料,绝热降噪隔音材料,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新型木塑复合材料,利用秸秆生产新型板材,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及胶粘剂等。



2、节能建筑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及中空/真空等建筑节能玻璃制品,节能门窗,轻质薄型建筑陶瓷,节水卫生陶瓷,节能建筑管材等。



3、房屋部品化:应急安置房屋开发与生产,部品化新型建材制品等。



(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性能提升



1、非金属矿材料精深加工: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化的石墨、菱镁、滑石、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材料及深加工制品,环保型无铬耐火材料及制品,高效脱除2.5微米尘埃的耐高温大通量过滤材料,无毒脱硝催化材料,无石棉摩擦材料,高性能绝缘材料、减磨材料及润滑材料、电子元件包覆材料、研磨材料、高性能电极材料等。



2、高性能纤维:低成本高性能碳纤维、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碳化硅纤维等及其复合材料制品,光纤材料及制品。



3、高端陶瓷产品:陶瓷粉体及氮化硅陶瓷、氧化铝陶瓷、石英陶瓷等精细陶瓷制品,陶瓷分离膜等。



4、人工晶体及制品:人造金刚石、立方氮化硼等超硬材料及制品,高亮度、大功率LED芯片材料等。



5、先进石英产品:高纯石英原料及高性能石英玻璃制品,超薄屏显基板玻璃、高硼硅玻璃等特种玻璃材料及制品等。



(三)节能减排及综合利废技术改造



1、建材炉窑余热综合利用技术,多极燃烧、富氧燃烧等高效燃烧技术,高效节能粉磨系统,高效烟气脱硫脱硝新工艺等。



2、水泥窑协同处置各类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



五、石化化工有效能力提升



(一)先进新材料和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发展



1、合成树脂:管材级氯化聚氯乙烯、非光气法聚碳酸酯、乙烯-醋酸乙烯树脂(共聚物)、聚异丁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硫醚、特种聚酯等;聚苯醚、聚苯硫醚、聚砜、聚酰亚胺等特种工程塑料;高吸水性树脂、复合型聚丙烯酰胺等特种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合成树脂后续改性技术应用。



2、合成橡胶:稀土顺丁、溶聚丁苯、丁基、丁腈、氯丁(丁二烯路线)、乙丙、异戊、聚氨酯、氟硅、丙烯酸酯等合成橡胶和相关弹性体;天然橡胶新品种(如杜仲胶等);橡胶加工关键技术应用。



3、合成纤维:丙烯腈、己二腈等合成纤维单体。



4、高性能膜材料:电解用离子交换膜、电池隔膜、光学膜、透明导电膜、电磁波屏蔽膜、反渗透膜、扩散渗析膜、柔性有机聚合物膜等功能性膜材料。



5、高端精细化工:双酚A、多乙烯多胺、己二胺、1,3-丙二醇、脂肪族和脂环族二异氰酸酯(ADI)、环氧丙烷(过氧化氢法)、甲基丙烯酸甲酯(丙酮氰醇法除外);节能环保型高档润滑油;环保型高端水性涂料;用于大型飞机、大型船舶及高铁等领域的功能性涂料;高档车用涂料;环保型水处理剂和橡塑助剂;重要的医药中间体;高端电子专用化学品;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低汞、无汞催化剂;无卤阻燃剂等高端精细化学品。



6、技术国产化:零极距电解槽、氧阴极电解技术;聚硫酸酯合成技术、聚偏二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



(二)高标准农用化学品生产



1、农药:低毒、低残留、高效、环境友好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新型助剂(如氯氟醚菊酯、七氟甲醚菊酯等新型菊酯类农药,烯肟菌酯、烯肟菌胺等新型杂环农药等),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现有农药生产装置(产能过剩、高毒、高残留品种除外)采用可靠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收率、提高纯度、减少有害副产物的种类及含量;水基化、无尘化农药剂型及专用低毒无害农药助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2、化肥:现有合成氨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氮肥企业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以及节水节能改造;中低品位磷矿、钾矿及其伴生资源利用;海水提钾、不溶性钾矿生产钾肥及大型钾肥(50万吨/年及以上)装置建设;缓控释肥、掺混肥料等新型、专用肥料。



(三)化学品安全绿色生产



1、乙烯副产碳四、碳五、碳九等资源综合利用;焦炉气、电石炉气、黄磷炉尾气、煤层气等回收用作化工原料;二氧化碳捕捉、封存、资源化利用;磷石膏、碱渣、电石渣、铬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无害化治理和综合利用;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安全清洁生产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监测、预警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改造。



六、医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药品生产企业GMP改造



1、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等无菌药品GMP改造,基本药物大品种GMP改造。



2、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领域的新产品产业化和新技术应用。



3、符合新版GMP要求的新型制药设备的产业化。



(二)重大药品品种改善及工艺提升



1、重大疾病及多发性疾病领域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新产品的生产线建设。



2、临床短缺药、罕见病药的扩能改造。



3、临床用量大的医药大品种的技术改造,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工艺。



(三)医疗器械产业化



先进医疗器械和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及家庭的普及型医疗器械新产品产业化。



七、轻纺工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



(一)轻纺工业重点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与应用



高效、节能、环保、智能化纺织、轻工装备及专用件、基础件制造技术提升与改造。



(二)轻工业重点领域技术提升



1、造纸无元素氯漂白(ECF)技术改造,林纸一体化项目,制浆造纸生产线节水节能及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改造。产10万吨以上秸秆清洁制浆及其废液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2、皮革清洁生产及废毛、废渣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与改造。



3、铅碳电池、超级电池、小型燃料电池产业化,锂离子电池新型电极、隔膜、电解质、添加剂等关键材料产业化,卷绕式密封铅酸电池、扣式碱性锌锰电池无汞化、锌锰电池无汞无镉减铅技术升级与改造。先进工艺装备及废水零排放铅蓄电池生产线改造,规模化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



4、超临界CO2微发泡塑料新材料制备产业化、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制备产业化、水性聚氨酯合成革产业化、大口径交联聚乙烯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制备、新型环保阻燃塑料制品及特种管材制品等。无氟泡沫塑料生产技术改造。废旧塑料改性及综合利用改造。



5、采用环保节能节材、变频、智能等技术的冰箱、空调器、洗衣机产品及其压缩机、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生产线升级改造,空气能热泵热水器、采用太阳能的多能源热水器等新能源家电升级改造。空调器制冷剂替代、家用电器发泡剂替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技术改造。



6、聚能燃烧技术燃气具、智能锁具、冷凝燃烧技术燃气热水器、新型高档节水节能型水龙头产品生产线升级改造。



7、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固汞替代液汞技术改造。



8、高品质轻量化日用玻璃产品生产线及节能环保型玻璃、陶瓷熔窑技术改造。



9、以天然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合成的功能化、高效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剂产品的技术进步与改造。



(三)食品工业化技术升级改造



1、米面制品、杂粮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国产油料优质食用植物油、非转基因大豆食品加工的技术升级改造与副产物综合利用;特色果蔬深加工(人参、蓝莓、树莓加工及保健食品除外),推进主食品产业化开发,构建新型主食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米面制品、杂粮、中餐菜肴、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等食品风味保持技术、货架期延长技术、工艺流程标准化等技术应用和升级改造。



2、发酵、淀粉、制糖、制盐、酿酒、饮料等领域节能减排及节水改造。



(四)印染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1、提高印染企业清洁生产、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推广生产线在线监测系统,ERP及三级计量管理系统。新型纤维面料和高附加值后整理技术应用。



2、清洁生产、废水治理和中水回用工艺技术提升与改造。



(五)传统纺织改造提升和品牌建设



1、与淘汰落后、产业转移结合的棉、毛、麻新型纺纱织造技术工艺推广应用。



2、智能化缫丝、数码织造等丝绸行业技术进步与改造。



3、服装家纺品牌企业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工艺技术应用。



(六)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与产业用纺织品



1、碳纤维、芳纶、聚苯硫醚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高性能纤维,聚乳酸、溶剂法纤维素、生化法多元醇等生物质纤维产业化,高仿真、多功能差别化纤维产业化与提升改造(粘胶除外)。



2、高温过滤、安全防护、土工建筑、汽车内饰、医用卫生等领域产业用纺织品开发与应用。



八、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



(一)制造业企业信息化改造



1、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信息化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以信息化创新研发设计手段、推动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信息化。



2、嵌入式系统等在工业产品的应用,提升产品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仅支持嵌入式系统开发制造部分),建设面向产品的在线服务平台。



3、企业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和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



(二)工业行业信息化专业应用标准化产品



面向工业行业研发、设计、制造等信息化专业应用的标准化、模块化系统集成产品开发生产。



(三)企业安全绿色信息化建设



1、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工业企业建设节能减排信息化系统,从单体设备和工序节能向统筹优化和综合利用转变。



2、围绕特种设备管理、危化品运输等关键环节,重点支持高危行业的企业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引导高危行业提高生产本质安全。



(四)民爆行业信息化



民爆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民爆产品信息自动采集、视频监视和软件管理平台建设。



九、产品开发和检验检(监)测能力提升



(一)企业开发能力及环境建设



支持企业完善产品开发设计、试验(实验)测试等环境能力建设。



(二)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产品开发、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测、技术评价、工业能耗在线监测等行业支撑服务能力的改造提升。



(三)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体系建设



食品企业质量与安全检验检测仪器及环境监测设备技术改造、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建设等。重点支持肉制品、乳制品、制糖、制盐等13个重点行业企业设备更新、产品质量检测手段、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配套硬件条件的改善。



十、中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仅限中西部地区申报,不含建设地点在中西部地区的中央企业项目,中部每个地区限报项目15个,西部每个地区限报项目25个)



(一)民族医药品、清真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民族服饰、特色纺织品、高原生物制品等重点骨干企业的升级改造。



(二)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精深加工项目、特色和优势原材料产业改造升级。



(三)产业转移集聚区研发设计、试验(实验)验证、质量检测等产业支撑能力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6年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6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推进物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于2014-2016年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支持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区域特色明显、推广潜力大的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项目,推动物联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地方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开展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提供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生产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培育新兴服务产业,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通过示范工程区域试点,扶持一批物联网骨干企业,提高我国物联网技术应用水平,引导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带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推动我国物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



 ()主要任务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区域特点、发展优势和产业基础条件,建立完善的推进物联网发展协调机制,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出发,有所为、有所不为,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工作方案及重点项目考虑,系统推进本地区物联网发展及应用。



 ()基本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发挥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物联网应用,鼓励第三方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服务的市场化。



2、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和基础条件,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信息消费。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由地方自主选择应用示范领域。



3、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支持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运营和推广,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购买信息服务,积极探索新型物联网发展商业模式,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



4、注重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地方的统筹协调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投资。加强各类资源的整合与协同,促进基础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重视信息资源的智能分析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物联网带动性强的特点,加强物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TD-LTE、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融合创新,带动技术融合创新和产业规模发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集群。



6、与行动计划和前期项目做好衔接。做好与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衔接,加强与国家创新型城市、智慧城市、云计算示范城市和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



 ()重点领域



1、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优势服务企业通过建设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提供工业制造、农业生产、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应用服务企业购买服务。



2、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经营管理等领域,开展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和模式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产业升级,带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要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应用示范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应用示范实施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要参照国家物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运营。涉及标识管理的,要与我委已批复的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实施的物联网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兼容。



 ()服务范围和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要提出合理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承担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要具备跨企业、跨行业的应用服务能力,并与用户单位签署协议或合同。承担物联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后要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投资规模。重点支持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应用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请有意愿、有基础的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区域试点重点领域和相关要求,编报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总体工作方案,并附不超过8个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请于2014331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总体工作方案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我委将通知相关地方启动区域试点工作。未通过评审的,可以继续修改完善总体工作方案,并根据我委通知另行上报。



 ()请启动试点工作的相关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委批复的总体工作方案和重点项目安排,按照成熟一批批复一批的原则,批复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我委通知编报申请下达国家补助资金的请示。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和TD-LTE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把握全球移动互联网发展机遇,以移动智能终端为着力点,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培育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移动互联网骨干企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综合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服务能力。推进TD-LTE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带动TD-LTE产业快速发展。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新型交互体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引擎和与之配套的云端服务系统,支持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和移动互联网主流应用,支持主要操作系统,具有安全可信的用户信息管理能力,实现应用系统的规模应用。



(二)面向移动互联网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制可规模商用的多类型可穿戴设备,重点支持研发低功耗的可穿戴设备系统设计技术、面向可穿戴设备的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及新型传感技术、可穿戴设备与智能终端的互联共享技术、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及配套的支撑系统技术,实现可穿戴设备产品产业化。



(三)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面向移动互联网新型业务应用和智能终端等关键环节,研发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对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的试验、评测能力以及产业链监测和服务能力,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四)移动智能终端开发及产业化环境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在已建立的移动智能终端开发环境基础上,以实现面向第四代移动通信多模多频智能手机新型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建设和升级智能终端开发综测、一致性测试、生产及检测环境。



(五)高速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研发满足规模覆盖应用的安全高速宽带接入与控制设备,支持接入点集中管控及业务区分。支持1Gbps以上的高速率可靠通信,支持多频,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用户身份无感知认证。



(六)高速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研发及创新应用示范。研发高速无线局域网设备测试技术,搭建系统互操作测试平台,研究交通、医疗、航空、LTE政务网等重要行业的高速宽带无线接入应用技术,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和创新应用示范。



(七)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研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源数据采集技术、海量异构数据管理和实时数据挖掘技术、高效资源管理与分析技术等;开发移动大数据应用产品,并规模应用于应用程序商店、移动搜索、移动电商等领域;鼓励建设移动大数据开发平台。



(八)基于TD-LTE的行业创新应用示范。支持将TD-LTE技术应用于应急通信、能源、政务、医疗、公安等领域,通过TD-LTE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行业专用网络(含TD-LTE集群系统),建设业务应用创新体验环境,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为TD-LTE行业应用树立可推广的创新示范应用方案,带动 TD-LTE产业发展。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四)考虑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特点,鼓励多家单位、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同一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鼓励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整合多个方向报送项目。



(五)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131231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指标要求(略)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922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13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96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中科院、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的工作部署,针对金融、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业控制等领域面临的信息安全实际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继续组织国家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重点支持领域



(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产品自身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低于目前GB/T 20281-2006GB/T 20275-2006GB/T 18336-2008等国家标准中3级的相关要求。



1、金融信息安全领域



1)金融领域智能入侵检测产品。适用于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等应用业务系统,支持IPv4/IPv6环境,具有双向数据检测、历史数据关联分析、网络报警数据筛选过滤、反馈测试、自学习和自定义检测规则、多维度展现,以及攻击影响分级等功能,吞吐量不低于20Gbps,基于国内外主流特征库检测的漏报率低于10%、误报率低于5%



2)高级可持续威胁(APT)安全监测产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网络和应用系统,支持IPv4/IPv6环境,具有规模化虚拟机或沙箱执行等动态检测技术的威胁感知功能,具备对各类设备网络文件传输异常行为、漏洞利用行为、未知木马、隐蔽信道传输等多样性、组合性和持续性攻击的检测能力,支持1000个以上的并发检测能力,基于国内外主流特征库检测的漏报率低于5%、误报率低于10%



3)面向电子银行的Web漏洞扫描产品。适用于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具备开放式Web应用程序安全项目(OWASP)通用漏洞的高启发、高强度、交互式检测能力,具有漏洞验证、基于电子银行系统业务流程的流量录制重放式的逻辑漏洞分析等功能,基于国内外主流漏洞特征库扫描的漏报率低于5%、误报率低于10%



4)金融领域应用软件源代码安全检查产品。适用于金融机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具备适用于金融领域特点、可更新和自定义的安全扫描规则库,可定制扫描策略,在LinuxAixWindowsAndroidiOS等环境下,具有对JavaC/C++C#JSPCOBOLVBRuby等主流编程语言和.NETEclipseMatlab等集成软件工具开发的应用系统进行源代码扫描的功能,对源代码潜在问题分析给出分级别建议,每小时扫描百万行以上代码,基于国内外主流软件源代码漏洞特征库检测的误报率低于30%、漏报率低于35%



2、云计算与大数据信息安全领域



1)高性能异常流量检测和清洗产品。支持IPv4/IPv6环境,适用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具备流量牵引和回注、网络层和应用层攻击检测与清洗等功能,支持地址区间的IP保护,可实现对100万个以上IP地址的异常攻击流量清洗,启用全部检测和清洗功能后,设备整体吞吐量达到100Gbps以上。



2)云操作系统安全加固和虚拟机安全管理产品。支持IPv4/IPv6 环境,支持虚拟化认证授权、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具备虚拟机逃逸监控、实时操作监测与控制、防恶意软件加载和安全隔离等功能,具备1万台以上安全可控轻量级虚拟机的安全管理能力。



3)高速固态盘阵安全存储产品。支持IPv4/IPv6 环境,具备双控及冗余保护机制,具有缓存镜像、掉电保护、采用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的数据加密等功能,支持原生命令队列(NCQ)技术及多种主流接口协议,单盘持续读写性能不低于200MB/s,容量大于512GB,每秒输入输出次数(IOPS)大于12,000,单阵列支持500块以上单盘扩展,响应时间小于800μs,非加密通道IOPS大于220,000,加密吞吐量大于1Gb/s



4)大数据平台安全管理产品。支持IPv4/IPv6 环境,具有对不少于3种大数据应用平台进行漏洞扫描、配置基线检查、弱口令检测、版本检测和补丁管理等功能,可实现大数据去隐私化处理和策略化数据抽取与集成、统一的策略管理、统一事件分析、全文检索及多维度大数据审计,能够对用户访问敏感信息行为进行报警、阻断、跟踪和追溯,关键安全策略同时支持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管理,支持1000万以上并发业务访问。



3、信息安全分级保护领域



1)网络保密检查和失泄密核查取证产品。适用于涉密网和普通业务网络,支持各类主流操作系统,具备对各种网络失密泄密事件证据保全、提取和分析的功能,支持只读方式、多种硬盘接口、DDAFF等多种镜像格式,支持已删除文件、注册表、分区的恢复,具有自定义策略取证、关键词搜索、2000万个以上文件并行搜索、加密文件快速检测的能力,对带有密级标志的图形、版式等类型文件识别率大于95% 



2)特殊木马检查产品。适用于涉密网和普通业务网络,支持各类主流操作系统,具有已知木马和未知特殊木马检测的能力,具备木马样本及其配置信息的提取、特征归类检测等功能,能够定期进行升级,已知木马检测准确率为100%,未知特殊木马检测准确率大于70%



3)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风险评估软件产品。符合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相关国家保密标准,具备合规性检测、漏洞扫描等功能,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判定为辅,评估内容覆盖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风险评估全部项目,评估结论准确可靠,能够自动生成评估报告。



4、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



1)面向现场设备环境的边界安全专用网关产品。支持IPv4/IPv6及工业以太网,适用于集散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现场总线等现场环境,具备5种以上工业控制专有协议以及多种状态或指令主流格式数据的检查、过滤、交换、阻断等功能,数据传输可靠性达到100%,可保护节点数不少于500点,设备吞吐量达到线速运行水平,延时小于100ms



2)面向集散控制系统(DCS)的异常监测产品。适用于电厂、石油、化工、供热、供水等工艺流程,具有对工业控制系统的DCS工程师站组态变更、DCS操作站数据与操控指令变更,以及各种主流现场总线访问、负载变更、通信行为、异常流量等安全监测能力,具备过程状态参数、控制信号的阈值检查与报警功能。



3)安全采集远程终端单元(RTU)产品。支持工业以太网协议,适用于-40℃~+70℃温度环境,电磁兼容性(EMC)不低于4级,具有内置安全模块,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软件端到端的信源加密,具备基于数字证书的安全认证功能,支持基于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的数据加密,加密速率不小于20Mb/s



4)工业应用软件漏洞扫描产品。适用于石油化工、先进制造领域,具有对符合IEC61131-3标准的控制系统上位机(SCADA/HMI)软件、DCS控制器嵌入式软件以及各种主流现场总线离线漏洞扫描能力,具有对数字化设计制造软件平台(如产品数据管理PDM、专用数控机床通信软件eXtremeDNC、高级设计系统ADS等)漏洞扫描能力,具备检测与发现软件安全漏洞、评估漏洞安全风险、可视化展示、漏洞修复建议等功能,漏洞检测率达到90%以上。



(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



1、金融信息安全试点示范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一体化信息安全风险感知体系试点示范,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立银行系统整体信息安全风险感知预警、网点集中管控的防护体系,完善灾备能力检测、第三方安全服务质量评价等管理规范。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电子银行和移动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态势监控试点示范,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构建银行新型增值业务应用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形成相应标准规范体系。



支持商业银行、信息安全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子银行系统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钓鱼网站和金融诈骗事件安全应急保障试点示范,探索银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合作的新模式,建立联合处置、及时有效的应急保障机制。



2、云计算与大数据安全应用试点示范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在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服务领域,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围绕主要业务应用,采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云计算和大数据安全应用试点示范,研究制定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的安全管理机制、责任认定机制、数据保护和使用安全机制与规范。



3、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试点示范



在国家重点党政机构和涉密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基于密级标识的涉密信息及载体管控试点示范,部署电子文件密级标识管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识别管理等系统,探索重要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新方式。



支持商业机构、专业机构开展电子邮箱安全保密试点示范,采用国家密码局规定算法,以及相关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建设安全邮箱服务平台,形成电子邮箱防泄密、反窃密综合保障能力,探索安全加密邮件与智能终端电子邮件消息加密推送等新服务模式。



4、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领域示范



在电力电网、石油石化、先进制造、轨道交通领域,支持大型重点骨干企业,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设完善安全可控的工业控制系统。建立以杜绝重大灾难性事件为底线的工业控制系统综合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完善工业控制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的机制和规范。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



(二)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有财务隶属关系。其他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简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备案文件、自有资金证明、投资及信贷承诺等所有附件要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项目简表和汇总表应订装在报告正文前)。各项目材料一经提供不予退还,请做好备份。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2



(五)项目材料的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将在今年9月下旬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网站(网址http://gjss.ndrc.gov.cn)信息化栏目下另行通知。



(六)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项目答辩时各单位应已有相关产品。



(七)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不包含高校和科研机构),项目的具体要求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要点详见附件2



(八)本次信息安全专项分两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受理金融信息安全、云计算与大数据安全、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1015日。第二阶段受理工业控制信息安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715日。我委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后,将组织现场答辩。其中,专项拟支持的产品将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公开测试,有关具体项目答辩和测试名单、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开测试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 1、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试点示范具体要求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4、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812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新材料研发与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47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工)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突破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产业急需的,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我国关键新材料保障水平,提升新材料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通知,联合组织实施2013年度新材料研发与产业化专项。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一)提高关键新材料保障水平,满足国民经济重大需求。围绕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领域急需的,且前期基础较好的重点新材料,通过专项实施着力提升一批关键新材料及器件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水平,提高我国关键新材料保障水平。



(二)突破一批重大新材料关键共性技术,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水平。对重点新材料的技术研发、工程化试验、系统集成验证、应用示范等进行系统支持,突破材料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关键装备、检测评价等制约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新材料及器件,并形成规模化生产和批量应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水平。



(三)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构建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紧密合作发展机制。创新项目组织实施模式,由材料生产企业牵头与承担材料重大应用示范企业共同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形成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利益共享机制清晰的发展机制。同时,加强项目评审与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二、专项支持重点



围绕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移动通讯、新能源等领域的重大需求,2013年专项重点支持:



(一)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复合材料。支持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产业化,掌握GQ4522级(T700级)以上碳纤维预浸料制备、复合材料构件设计与制造、产品性能评价等关键技术,国产GQ4522级以上碳纤维单线年产能达到1000吨,完成GQ4522级以上碳纤维复合材料在民用航空航天领域关键结构件的应用验证,并实现在高端装备、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二)高性能碳/碳、碳/碳化硅复合材料。支持大型刹车装置、高温炉、航空发动机用的高性能碳/碳、碳/碳化硅复合材料的研发、产业化,完成大型刹车装置、高温炉、航空发动机用碳/碳、碳/碳化硅复合材料的应用验证,碳/碳复合材料年产量大于300吨,碳/碳化硅复合材料年产量大于150吨。



(三)大尺寸SiC单晶及其功率器件。支持4英寸SiC单晶研发、产业化,及其在大功率IGBT(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器件中的应用示范,突破SiC单晶制备、单晶衬底、外延芯片、IGBT器件设计、IGBT封装等关键核心技术。4英寸SiC单晶衬底及外延片年产能达到3万片。



(四)超材料、超导薄膜材料及其器件。支持2G3G4G兼容天线用超材料的研发、产业化,超材料年产能达到100万平方米,兼容天线应用示范超过5000套。同时,支持忆钡铜氧超导薄膜及其滤波器研发和产业化,4英寸超导薄膜年产能超过3000片,超导薄膜滤波器在移动通讯基站的应用超过400套。



(五)含氟离子交换膜及医药级合成材料。支持全氟离子膜、双极膜和医用溴化丁基橡胶研发、产业化,全氟离子膜年产能达到50万平方米,双极膜年产能达到2万平方米,分别完成在氯碱工业、大型硫酸钠处理装置中的应用评价并实现规模应用。医用溴化丁基橡胶年产能达到万吨级,在医用橡胶塞领域实现应用示范。



(六)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支持锂离子电池PE基膜及耐高温等功能涂层隔膜材料研发、产业化,PE基膜年产能达到3000万平方米,功能涂层隔膜材料产能达到1000万平方米,功能涂层隔膜在动力锂离子电池上实现规模应用。



(七)高分子聚合物水处理膜材料及组件。支持反渗透膜和复合纳滤膜的研发、产业化,反渗透膜年产能达到500万平方米,4040型以上纳滤膜组件年产能达到10万只,并分别在万吨级海水淡化、千吨级工业分离领域实现批量应用。



(八)特种高温合金材料。支持镍基高温合金研发、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高强高洁净细晶GH690镍基高温合金年产能达到1000吨,完成在核电等领域应用评价并实现批量应用。蒸汽温度700℃以上超超临界燃煤发电设备用耐热合金年产量达到2000吨,并在超超临界燃煤发电设备上实现应用示范。



(九)无机接枝改性复合材料及高强高模无碱玻璃纤维。支持无机接枝改性复合材料的研发、产业化,无机接枝改性复合材料年产量超过100万平方米,并在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上实现应用示范。同时,支持高强高模无碱玻璃纤维研发与产业化,高强高模无碱玻璃纤维年产量达到4000吨,并在3MW以上风机叶片上实现规模应用。



上述重点支持材料的参考指标详见附件三。



三、支持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重点支持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移动通讯、新能源等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且前期基础较好的重点材料,充分发挥市场需求在新材料产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和集中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迅速形成重点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和批量应用。



(二)坚持系统攻关。由材料生产企业牵头与承担材料重大应用示范的龙头企业共同对材料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关键装备、检测评价等重点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攻关,实现材料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及关键配套条件的协调发展。



(三)坚持择优支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估),择优确定专项支持的项目,突出重点,集中支持。通过重点关键新材料的突破,带动新材料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在材料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



(三)承担材料重大应用示范的用户企业应是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的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化、产业化水平原则上应为所在行业的前三名。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常设的技术开发机构、稳定的科研队伍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水平,较强资金筹措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有土地、



环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项目应由材料生产企业牵头与承担材料重大应用示范的用户企业联合申报和实施。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考核指标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投入等。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请你们按照国家专项精神和《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初审稿)(见附件一)和《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于715日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委。项目申报完成后,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相关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稿)一式八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上报国家。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      邓小云(89990847



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经信委原材料工业处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2、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专项支持重点材料的参考指标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财政局、工信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442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化,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重点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测控系统与装备的研发应用、智能制造系统在典型领域的示范应用项目。为做好我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国家专项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严格按照专项通知要求和《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



二、请各市州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和经()信委对拟申报项目进行把关与推荐,并尽早联合行文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三部门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汇总表(附件2)、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和项目简介一式5份及电子版。省发改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应落实相关条件,按照国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三份及电子版)报送省三部门,再由省三部门审查会签后联合上报国家三部委。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325日。



特此通知。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财政局、工信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504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生物产业发展规划》,提升我国医学诊疗设备产业内生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决定自2013年起联合组织实施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为满足我国人民群众重大疾病诊疗需求,专项拟聚焦市场需求紧迫、应用面广、引领带动作用强的医学诊疗设备领域,通过需求侧和供给侧双向激励,促进一批高性能新产品产业化及示范应用,培育壮大一批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带动全产业链协调发展,构建比较科学合理的研发、产业化、示范应用体系,大幅提升产业内生发展能力。



二、支持原则



(一)坚持面向重大民生需求。紧密围绕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重点支持市场需求紧迫、对降低医疗费用影响大、能引领产业未来发展的领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坚持需求侧和供给侧双向激励。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医疗机构服务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强化高性能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创新发展,发挥优势企业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三)坚持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优势整机制造企业牵头,瞄准特定技术、产品、市场发展目标体系,联合上下游配套关联企业、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方,建立多元化要素投入机制,改进产业链薄弱环节,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



三、支持内容



根据支持原则,专项将聚焦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体外诊断产品领域(详见附件2),以整机研制带动核心关键技术、材料突破,并推动整机设备应用示范,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2013年率先推进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产业链建设。支持优势整机制造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通过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开展设备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配套服务,形成分工协作机制明确、配套体系完善、规模效益显著、本土化配置率高的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实现高性能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同时立足于产业链建设的需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具有发展特色的产学研医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创新主体有机衔接、创新要素优化集成、创新过程协调互动的机制,形成涵盖设备前期研究、样机测试、临床试验、产品改进的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增强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产业成果向临床转化的能力。



后续择机推进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区域应用示范中心建设。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配合相关规划政策研究落实,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影像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透析等治疗中心。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整机制造企业。不受理研发或部件类企业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为行业优势企业,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1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年均8%以上;对于新注册的产学研医一体化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且已与3家以上用户单位签订整机供货合同。新产品产业化中的“新产品”,是指2012年以来获批上市,或已完成检测但尚未上市的产品。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合作单位,包括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等研究单位、核心部件与关键材料制造企业等配套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用户单位。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研发合作合同、部件或材料采购合同、整机供货合同等,明确各方责权利、工作机制、利益分享等重大事项,以合同形式固化项目合作实施机制。国家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并应合理分配给合作单位。专项优先支持产学研医结合紧密、医院或国家级创新平台深度参与的项目,优先支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企业围绕自身发展需要,编制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建设方案,申报多类多个产业链建设项目。



(四)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应避免重复申报国家项目,并与相关项目做好衔接。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组织合作单位,共同研究形成“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实施方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编制要点详见附件3)。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遴选,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提出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组织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明确提出各实施方案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主要内容、重点项目等。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41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文件(一式七份)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



(四)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与批复。



(五)经批复的项目,若在批复后一年内无实质性建设进展,批复文件将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010-6850181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8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010-68205640



       卫生部科教司            吴沛新  010-68792248



附件:1、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支持领域



      2、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3、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专项项目基本情况表



      4、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重大工程专项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财政局、工信局、卫生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卫生局→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卫生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48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13年组织实施煤炭、电力、建筑、建材行业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



二、请于201335日前将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单位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招标等内容)、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备案表等相关文件一式五份(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各市州项目通过市州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项目可直接报省发改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肖志刚
杨扬



电话:0731-89990848



邮箱:yangy@hnfgw.gov.cn





  二О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53号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15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520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第3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推荐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3]1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抓紧组织开展推荐重点节能技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推荐要求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等工业行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工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1-5批)已发布的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要符合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经济适用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减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减碳效果;有成功的实施案例;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技术报送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照要求仔细填写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7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刻制光盘)各1套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         
蒋靖浩        



  话:(01068505844 
68505595



  真:(01068505561 
68505845
  



附件: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2、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



   3、汇总表及推荐表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531 





申报流程:企业→县能源局(联系电话:88980699)→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办高技〔20122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            
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评价指标详见附表)。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十六条       
 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七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第十八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发改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980692)→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四)科技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发农社字〔1994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火炬办)是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务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五条 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它相关司,下同)办理;



2.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3.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盖章备案;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火炬办。



第六条 国家科委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按国家科委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四)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按国家科委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国家科委申请认定: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2)199 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一式四份;



 (3)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附件四表二)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



 (5)199 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立项



第十条 家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国家科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2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不占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家科委火炬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火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国家科委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国家对火炬计划的宏观指导,国家科委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超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运行机制先进、能促进或带动一个产业发展,并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典型项目,将在立项、资金、信息、市场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火炬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显示作用。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汇报,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科委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附件五)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国家科委火炬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接到国家科委和银行下达的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和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落实工作。贷款利率按照银行规定计算和收取。



第二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一月份报国家科委。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四条 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六),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火炬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国家科委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在国家科委奖励办法下发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科委。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16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26个主题和若干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总负责并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863计划设立领域、主题、课题和子课题,同时针对重大高技术问题设立重大专项。



第五条  各领域和主题中的课题以鼓励创新、掌握知识产权、攻克重大关键技术为导向;重大专项以重大系统和工程为核心,以市场、应用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能



第六条  国家863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是国务院批准的863计划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协调863计划的重大问题,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863计划的重要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领域、主题和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决策以及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组建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审批和下达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关系,研究处理有关863计划的重要问题。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作为实施领域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领域各主题的管理,并代表组织实施部门与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计划在战略层次上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宏观战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顾问组人选在全国遴选,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  领域设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咨询、监督和评价。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对本领域主题的年度计划、课题指南提出咨询审核意见;



(三)对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组织评价;



(四)提出对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考核意见。



领域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成员起聘年龄不超过62岁。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主题设立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相关重大专项的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主题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战略目标;



(二)提出本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三)提出课题招标建议;



(四)组织编制课题指南和课题评审;



(五)提出课题立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建议;



(六)检查本主题课题的执行情况,课题完成后组织验收;



(七)指导相关重大专项总体组工作。



主题专家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专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兼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主题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的换届,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组)的换届选聘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计划各主题的公共服务、日常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各管理组织间的工作程序是:主题专家组对课题立项提出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报领域办公室审核,经联合办公室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各领域办组织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各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对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于每年6月份组织进行。主题专家组组长向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报告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每个成员作述职报告。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共同形成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于7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不承担计划的课题。在课题的评标和评审中,出现与主题专家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情况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出国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责任者,应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暂时停止专家委(组)成员的职权,并保留本届专家成员身份。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本届专家委(组)身份。长期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职责者应退出专家组。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组织实施部门编制863计划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主题专家组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新课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下一年度计划建议,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进度提出专项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



第二十条  主题和重大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审核意见,由领域办公室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与主题专家组或专项总体专家组共同研究,并做必要调整后,汇总形成本领域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办公室汇总各领域年度计划,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主题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报领域办公室,由领域办公室汇总后形成领域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底前报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月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主题战略研究报告,专家委员会综合后形成领域战略研究报告,于2月底前报领域办公室和联合办公室。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提出本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由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战略目标论证报告,提出招标课题建议和编制课题指南,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组织实施部门审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计划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不定期发布863计划课题指南、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制管理要求,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责任人和课题的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该课题的课题组长,并以合同形式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招标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主题专家组提出招标课题建议;



(二)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三)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五)组织实施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受委托单位承担招标的事务工作;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并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二)主题专家组向未中标单位作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择优委托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课题申请方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主题专家组受理课题申请书,并组织评审;



(三)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和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建议;



(四)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
周之内);



(五)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立项;



(六)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当同时签定保密协定;



(十二)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三)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由主题专家组向课题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与受委托单位根据课题计划进度提出年度拨款计划,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任务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主题专家组审批。离岗半年以上者,应由课题责任人提出更换课题组长建议并报主题专家组审批。如果是自然人课题责任人,应终止课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主题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不定期聘请专家组成评估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课题进行专业评估。课题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组织实施部门,作为调整课题计划和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各课题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课题调整意见。课题调整和处理意见由主题专家组及时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涉及经费调整的,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和终止合同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或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具备或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需撤销和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课题,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以修改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撤销的课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拨经费,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主题专家组申请验收。同时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将课题科技档案资料向课题依托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主题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领域办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的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须按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十条  课题验收后,课题档案资料由受委托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简化课题立项与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程序,但其课题立项必须经过组织实施部门的部务会批准,经费预算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总体专家组负责制,总体专家组对专项全权负责。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项的可行性报告,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编制专项总经费预算;



(三)提出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的建议;



(四)编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



(五)检查专项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课题的验收;



(六)负责专项的总体集成。



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的性质,接受主题专家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总体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参照主题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公室与主题专家组负责成立专项总体专家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专项,应成立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程序为:



(一)总体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



(二)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三)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



(四)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领域办公室意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审批;



(五)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分解任务,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经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并发布;



(六)重大专项中的课题和子课题的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中的主题专家组的职责由总体专家组承担,领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由主题专家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严格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各课题成果进行总体集成。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由领域办负责聘请了解有关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对重大专项的进度、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总体专家组可以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如终止课题的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可以以投资或共同研发的形式参加重大专项的合作,其权利义务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组织。
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其他章节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总预、决算。



第五十五条  计划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经费两类。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第五十七条  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863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投入中企业投入部分,将作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课题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另有约定以外),其维护运转费用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他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课题。



第六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并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计划信息和文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计划信息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各管理机构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统计表。



第六十九条  各主题应及时将每年新立项课题的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和课题的后续发展信息录入相应数据库。各领域应在每年1月底,将各主题上一年度的上述信息汇总,形成本领域的"863计划课题信息数据库",并制成《领域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报表》,经领域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第七十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科技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5年内,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每年应就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的进展,以及对所完成的课题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主题专家组提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第九章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2]国科发计字38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各组织实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农社字〔20021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第七条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第三章  产业化环境建设



第八条  加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是星火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星火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积极发挥农业和农村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传播和评估、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星火计划现有资金和资本市场,开辟新的投融资渠道,强化支撑条件,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银行、社会共同参与的星火计划投融资体系。



第十条  星火计划将完善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星火科技示范区包括星火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镇、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通过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认定,实现区域内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技示范。



第十一条  星火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等。通过对星火重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引进、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二条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科星办字[2001]14号文《关于印发“星火计划八大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并对部分认定的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实现。国家对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考评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为鼓励星火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根据星火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申请和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将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造就农民企业家和技术能手。科技部将完善国家星火培训基地体系,以招标形式下达星火培训任务,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星火计划年度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星火计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和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网址为:nss_xhc@mail.most.gov.cn,抄送网址为:cnsp@cnsp.org.cn。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



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2.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3.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5.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简表(见附件4),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



7.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对未履行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发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将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科技部将撤销项目,追缴国家财政支持经费。



8.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9.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编报内容见附件4),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星火计划的工作与成就、各地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等,扩大星火计划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国星火计划网站(http://www.cnsp.org.cn)是科技部面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主要窗口。星火计划的政策信息、工作重点、实施内容等将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星火计划网页,实现全国星火计划的网络链接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在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5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⒈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



⑵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⑶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线路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及要求。



⒉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⒊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①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②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⒋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②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⒈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③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⒉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③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⒊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①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②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③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④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⒈申请时间



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⒉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①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②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③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④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⑤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软磁盘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其软磁盘可通过访问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进行辅助的网上申报。材料寄出后,一般不得更改和补充。



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北京3815信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联系电话:68515522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houlinnofundgovcn



创新基金的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wwwinnofundcomcn



⒊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或投标创新基金招标项目,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②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③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⑦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⑧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⑨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①、②、③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⒋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⒌申请咨询和申请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申请程序、申请要求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和磁盘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和索取。



四、申请受理



⒈受理单位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⒉受理处理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管理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⒊受理情况查询



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



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荐单位信息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的所有状态信息。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



⒈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⒉监理要求



①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②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汇总部门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含软盘)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③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辅助完成,承担企业可以在线接受监理指导、获得监理要求、查询监理结果信息等。



④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⒊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⒋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⒌投诉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⒍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管理中心。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⒈验收时间和依据



在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管理中心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⒉验收内容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③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⒊验收程序



①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二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



②管理中心收到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后,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以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委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③经审查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⒋验收表的获取方法



验收表及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科发计〔20014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二)研究制订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对各专项实施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中央资金支持的任务分配与经费合理性提出意见;



(四)组织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五)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重大调整的意见;



(六)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等。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进行备案。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财税配套政策;负责提出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经费预算;负责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专项实施中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核;提出重大专项与相关财政专项投入的衔接要求等。



第九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要加强与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重大问题需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专项的实施方案;



(二)批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



(三)审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指导督促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各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对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专项各类信息的报送,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以及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同一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组;



(二)负责制订专项的实施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组,明确技术总师。重大专项总体组是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总师全面负责专项总体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专项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专职从事本专项的组织实施。专项总体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项目(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包括阶段实施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论证有关要求的通知》,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综合论证,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依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审核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与已有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和其它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情况;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况;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承担任务和经费比例的合理性;经费建议的合理性等。



第十八条 三部门将综合平衡意见反馈专项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专项领导小组。专项领导小组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并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财政部审核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核定年度预算控制数,原则上应下达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重大专项年度预算,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任务责任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经费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课题),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做好立项定密工作,合理定密;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三部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三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一般每23年组织一次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调整的重要依据。三部门将阶段评估和调整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三十条 各重大专项每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专项领导小组形成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三部门。科技部将阶段总结及评估监督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总结验收,验收结果报专项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据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三部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投入、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入等。



第三十五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中央资金支持的重大专项任务及其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具体要求由财政部牵头另行制订。



第七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重大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订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形成知识产权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考核制度。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与任务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使用重大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负责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各重大专项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与管理平台衔接,保障信息畅通。



第四十七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专项实施方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项目(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数据库,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科技部,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各专项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见附件)制订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有关档案的归档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重大专项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十二条 各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领导下,做好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积极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结合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国际合作工作。



第五十六条 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审批,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五十七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结合专项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报三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重大专项,可参照本规定制订专项实施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重大专项档案资料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若干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



第二条 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宝贵资产,做好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有序、高效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提高重大专项的管理水平,增强统筹和协调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方案制定、论证、实施、考核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专项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宏观指导,制订有关管理规则,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指导建立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本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部署、管理、监督和检查。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计划之中,在部署、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等制订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与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



(三)协调和明确重大专项档案管理部门与科研成果形成者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的职责分工和信息传递;



(四)保证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及时、恰当地进行移交,鉴定评估以及有效利用。



第七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及牵头组织单位应指定一个档案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本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以保证本专项档案管理的完整和统一。



第八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专项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各自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实施项目(课题)负责人问责制,确保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重大专项档案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



(一)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保证真实、完整的重大专项规定的数字文件信息的产生,建立重大专项档案信息系统。对数字信息和数字设备进行高效的维护,防止数据信息丢失并进行及时移交;



(三)提供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实体档案存放地。保证重大专项档案长期保存;



(四)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对重大专项档案资料进行知识组织和知识挖掘,促进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重大专项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综合材料:重要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记录(录音),会议纪要,简报,通知通告,大事记,出版刊物,影像资料等。



(二)实施方案编制阶段:论证申请报告,实施方案,方案编制组名单,实施方案编制说明,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等。



(三)实施方案论证阶段:论证委员会名单,专项论证材料,论证工作方案,论证工作手册,审核报告,论证意见等。



(四)组织实施阶段:专项实施计划,专项管理办法,专项课题指南,招投标文件,评审、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任务书、合同书及各类协议。实验、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综合分析材料,数据整理材料,样机、样品、标本等实物。研究工作阶段总结,专项(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专项(课题)调整申请及批复,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评估验收阶段:研究报告,研制报告,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报告,专利文件,检测鉴定报告,评估大纲,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审计报告,验收全套材料(专家名单、会议记录、验收意见),成果推广应用报告,成果登记表,专项总结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十条 建立实物档案的同时,应同步建立数字档案进行保存、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应加强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的整理工作,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数字档案系统建设应采用公共标准,保证软件、硬件和系统可交互性和互操作性。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在下达专项任务时,要同时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跟踪检查时,要同步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归档的情况;在评估验收时,应先进行档案的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材料,不予验收。项目验收后的相关档案要及时移交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对重大专项保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保密档案的使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档案价值的鉴定和销毁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授权,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档案。



第五章 借阅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在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下,制订相应的档案借阅制度,建立档案资源共享机制,切实加强重大专项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在重大专项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以及研究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重大专项档案资源。各级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查阅、摘抄和复印重大专项档案,需持有效证件,并登记造册。如需查阅、摘抄、复印重大专项涉密档案,须经重大专项有关负责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重大专项有关负责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重大专项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及任务承担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实施期间应加强档案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档案管理设备、设施和条件建设、有关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先进技术设备设施,并依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处理、保存档案,推动实现重大专项档案的标准化及共享利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重大专项领导小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专项任务承担单位的逐级督察制度,定期对各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各重大专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时,按照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予以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在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重大专项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该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做出专门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12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2011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第四条 支撑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五条 支撑计划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课题任务的组织实施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支撑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对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信息化管理,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八)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汇交和归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自筹投入及有关保障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参与支撑计划的专家从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支撑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撑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结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队伍强、研究基础和条件好的备选项目择优入库。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国家五年科技规划、五年科技专项规划、部际合作、部省会商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会同部门、地方及有关方面,从备选项目库中凝炼、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提出的备选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从科技部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对于目标任务明确、课题承担单位优势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课题)的条件:



  (一)符合课题承担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实施获取的共性技术成果,企业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行业进行扩散;



  (四)其自筹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知识产权分析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本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发展趋势和本项目(课题)研究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课题)的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有助于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可显著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项目(课题)。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等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 15 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是项目(课题)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科技部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专员制。对于围绕国家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可采取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总体组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项目专员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支撑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支撑计划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 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不能接受验收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 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支撑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建立健全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2011]6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订973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四)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四)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973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发布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科技部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三十九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英文标注:“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1998] 5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申报流程:企业→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电话:88980056)→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











(五)、商务部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分配地方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每年71日前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二十条 地方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911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0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中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场开拓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1日至7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审核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实际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九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骋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报流程:企业→县商务局外经贸科(联系电话:88980781)、财政局→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家商务部、财政部